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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18 16:20 来源:人社局 【字体: 打印
石人社字〔2020〕11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 家 庄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月份社会保险费业务期和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在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不用办理申请缓缴手续,即可延长到3月份办理或补办,在3月底前完成缴费的,2月份、3月份不产生滞纳金。
二、对部分行业参保单位缓缴不超过3个月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的参保单位。
(二)缓缴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对已申报核定的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从社会保险费费款所属期次月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办理。即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 6月底;4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 7月底,以此类推。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三)缓缴受理。参保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等“不见面”方式,向参保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县(市、区)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各险种缓缴申请。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受理,受理时间截止到疫情结束后次月。受理结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反馈参保单位。对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告知具体原因。(市本级参保单位受理方式:13832118698@163.com,并提供营业执照)
(四)办理缴费。缓缴申请通过后,参保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传递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做出缓缴标识,在申报核定信息中注明缓缴到期时间,传递至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资料扫描存档。在参保单位办理缴费时,超过缓缴期限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做好社会保险费延缴缓缴组织保障工作
县(市、区)人社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等多渠道宣传延缴缓缴政策,主动推送公告缓缴受理方式和联系人电话(手机)等信息,确保将好事办实、好事办好。
市级和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旬填写《社会保险费延缴缓缴执行情况表》,于每月1日、11日、21日上午10时前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上报上旬情况,同时将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13832118698@163.com)。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
杨振禄 86688725(传真)13832118698
市社保中心在职职工管理科:
黄跃 88625840 15830655922
市机关社保中心养老保险一科:
倪志凯 86688692 13833165366
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
刘志峰 86047275-8819 13832159981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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