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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6 16:18 来源:城管综合执法局 【字体: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按照《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 年)》要求,根据《河北省行政调解指导意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推进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于2023年11月14日下午3时,针对某举报人短时间内多次向我局投诉举报某物业公司事项,并多次向我局寄送《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结合我局本着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双方矛盾的目的组织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通街道办事处、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的行政调解会议。
“我同意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的调解意见,会后我们双方加强沟通,争取把我们双方纠纷解决掉,谢谢市城管局给我们提供了化解矛盾的机会”。上一幕发生在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二楼会议室行政调解会现场,当事人高兴地表达了对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的认可。
对待行政调解工作,我局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不断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鉴于该案件涉及规划、市容、住建、物业等方面的多方违法内容,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在查办案件中可能涉及行政复议风险,我局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真正了解双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同时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处分权,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更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条件。会上双方就产生矛盾点的问题各自进行叙述和解释,在我局调解斡旋下,双方均表示对对方和理解与支持。
行政调解工作作为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利用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规定和工作方法的熟悉,准确把握矛盾纠纷争议焦点,及时有限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发挥行政调解工作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来源|法规科
编辑|王晗
初审|傅亚东 韩怡然
终审|尚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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