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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7〕5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日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

一、编制目的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石发〔2017〕15号)、《石家庄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石政函〔2017〕113号)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7〕161号)相关要求,对《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7〕3号)预警分级、信息发布和应急减排措施等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二、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启动和解除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三)预警按高级别执行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四)区域应急联动

当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环保部、河北省的全省(或)区域预警通知时,立即组织环保、气象专家研判会商,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领导签发,按规定预警程序在接到环保部、全省或区域预警通知后4小时之内启动市级预警,执行环保部、省预警通知要求。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河北省提示性或建议性的预警信息时,立即组织研判会商,依据会商意见按规定预警程序执行。

三、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采暖季错峰生产措施、轮流生产措施、通用减排措施和临时性减排措施等。

(一)减排比例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总体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20%以上。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PM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

(二)采暖季错峰生产

对钢铁行业、焦化企业、铸造行业、炭素企业、建材行业(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有色再生行业、有色化工行业、医药和农药行业(VOCS排放工序)以及(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大宗物料运输等采取错峰生产、限产及错峰运输措施。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

被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要认真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错峰生产期间按照污染源清单明确的减排量和减排比例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三)轮流停产措施

对于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企业,以及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钢铁行业、铝熔炼企业熔铸工序、化学品制造行业(不含生产水性涂料、油墨、胶黏剂企业)、涂料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工序、印刷行业(塑料软包装、印铁、制罐企业)、水泥行业(指未纳入采暖季错峰生产及协同处置废物的企业)等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根据自身实际,在采暖季制定以半月、月或两月为单位的轮流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四)通用减排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除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重大工程和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五)临时性减排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通过采取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临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优先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削减本辖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比例不低于20%、30%、50%。

(六)机动车限行措施

禁止国Ⅰ、国Ⅱ标准车辆进入城市主城区;采暖季,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四、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石家庄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石政函〔2017〕113号)污染源减排措施。

(一)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基础上,增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在采暖季限行基础上,外地入境重型载货车辆(除民生保障外)、工程机械不得进入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城区;本地重型载货车辆(除民生保障外)、工程机械不得上路行驶。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

市城管部门牵头,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住建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

市住建部门牵头,市城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建筑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扬尘管理,增加工地洒水频次。

(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7〕3号)和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基础上,增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使用未安装脱硫设施煤气发生炉的合成氨企业、建筑陶瓷企业(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化工企业全部实施停产;未完成堆场封闭等无组织排放治理的企业全部实施停产;建材行业中钙镁企业实施停产。对医药、家具、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中具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生产工序及设施停产。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工信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③非采暖季应急响应措施

市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工业源项目清单中轮流停产企业,采取临时性停产措施,确保达到应急减排比例。

(三)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7〕3号)和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基础上,增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②非采暖季应急响应措施

市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钢铁、焦化、铸造、炭素、建材行业(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有色再生行业、有色化工行业、医药和农药行业(VOCs排放工序)按照采暖季错峰生产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停产和限产措施。

(四)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7〕3号)和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基础上,增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材行业中建筑陶瓷企业(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实施停产。

②非采暖季应急响应措施

市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钢铁、焦化、铸造、炭素、建材行业(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有色再生行业、有色化工行业、医药和农药行业(VOCs排放工序)按照采暖季错峰生产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停产和限产措施。对辖区工业源项目清单中轮流停产企业,采取临时性停产措施。

五、免予停限产名单

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在Ⅲ级、Ⅱ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以下企业可纳入《免予停(限)产企业名单》,但需减少重型机动车原材料运输。

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水泥旋窑,以及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的企业。

《免予停(限)产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对停(限)产增排、不减排的企业,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和行业专家论证后,可以纳入《免予停(限)产企业名单》。对达到规定减排比例,存在生产安全问题企业,经市、县和行业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根据实际制定合理减排措施,实现减排最大化。

六、附则

(一)工业企业应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减排,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6月修订一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可结合自身情况视情调整减排方案,但减排总量不得低于规定的减排比例。

(二)免予停(限)产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本说明应结合《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7〕3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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