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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7〕6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或下穿
土地涉及征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或下穿土地涉及征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或下穿土地
涉及征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及时解决轨道交通工程临时占用或下穿土地涉及的征地拆迁问题,规范因此产生的轨道交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轨道交通用地规划控制红线以内,因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建设临时占用或隧道工程施工下穿,未列入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拆迁范围的土地,由于轨道交通项目工期要求,需要拆除房屋和地上附属物,但占地所属项目尚未启动或没有资金来源,需要使用轨道交通项目资金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所需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由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公司)通过本单位资金账户向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拨付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用于非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拆迁的资金及融资费用。
二、资金使用和收回程序
(一)下达征地拆迁任务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向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轨道交通工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任务,占地范围由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市轨道公司确定。
(二)资金申请
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指挥部下达的征地拆迁任务,完成地块调查和资金测算工作,并按资金测算总额向指挥部申请资金。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资金时,应同时提交资金测算说明和占地归属项目情况说明。
(三)资金审批
指挥部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占地位于市内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的,批复意见分送市财政、市国土资源、市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
(四)资金拨付
市轨道公司根据指挥部的批准文件和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轨道交通资金账户。
(五)资金备案
征地拆迁任务完成后,市轨道公司与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确认资金付款凭证和融资费计算方式。市内四区范围内的由市轨道公司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六)资金收回
征地拆迁资金和融资费一并列入占用土地项目的土地收储成本。土地供地后30日内,市内四区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确定的计算方式测算融资费,将资金和融资费用总额一并计入土地收储成本,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后,拨付给市轨道公司;其他由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确定的计算方式测算融资费,并将资金和融资费用一次性归还市轨道公司。
三、有关要求
(一)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协调优先启动轨道交通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尽量避免资金垫付行为的发生。确需垫付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垫付资金实施专款专户专项管理,严格控制垫付资金的用途,不得挪用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任务完成后的剩余资金应及时退还市轨道公司。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指挥部下达的任务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完成轨道交通工程占地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和建筑垃圾清运等工作,将清理完成的场地移交市轨道公司进行工程建设。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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