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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7〕15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建立健全基层民政服务体制机制,优化基层民政服务队伍,全面提升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民政为民服务能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认同感和幸福感,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宗旨意识,把爱民、为民、利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高效服务,努力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方便快捷、优质高效。围绕“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推进便民利民体制机制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最大程度的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建立健全和优化完善基层民政服务机构和队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公共服务,构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公共服务体制。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实现“四有”目标,即县有机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乡有平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建立统计台帐)、村有专干(专人办理民政事务,建花名册)、户有证卡(社会保障证卡),使乡镇(街道)、村(居)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以下民政基本服务:落实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落实社会福利政策、开展养老服务;做好退役人员和优抚对象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做好防灾救灾工作;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服务保障工作等。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层民政工作队伍建设。

1整合资源,确保有人干事。要按照“优化结构、选优配强、专职专干”的原则,建立一支民政工作专职队伍。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及时充实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整合资源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至少3名以上的专职民政工作人员,确保民政服务工作满足群众的需求;村(居)成立为民服务站,明确一名村(居)委会委员负责民政工作,兼任为民服务站站长,如工作力量不足,可再从村(居)聘用1-2名工作人员,协助做好民政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给予村(居)委会民政专管员(或协管员)一定的经济补助。

2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用足用好社会力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社联动”加快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城市社区要按照每个社区居委会不低于人口万分之二的比例设置社工岗位,每个乡镇要至少开发2个社会工作岗位,有条件的村至少要开发1个社会工作岗位。要充分发挥好社会组织和民生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协助做好民政服务工作。

3、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考察。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乡、村三级民政工作人员的系统培训,乡镇(街道)每年对民政业务骨干进行轮训,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通过培训,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考核考察,对不适宜做基层民政工作的及时进行调整。

(二)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村(居)为民服务站要编制并公开服务事项清单、政策规定、申报材料要求、审批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和服务承诺;按照便民利民和政务公开要求,建立岗位职责、工作准则、行为规范、办事程序、来访接待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办结等工作制度。同时,县(市)、区要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村(居)为民服务站协调解决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政府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县、乡、村三级民政网络服务平台,实施网上办公,实现民政为民服务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搭建县、乡、村三级方便快捷的便民服务网络,推动公共服务向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要将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列入工作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人力调配、推进实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机构组建和人员配备任务,加快推进本地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民政事业保障机制。县、乡、村三级民政工作和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任务量等因素进行测算,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要积极整合各项资金,确保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足额落实到位。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县(市)、区要将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工作纳入县乡两级政府目标考核管理,把“四有”落实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市级民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定期督导检查、及时通报,促进工作落实。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开展联合督查,并启动问责程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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