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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7〕19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2日

石家庄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17号),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形势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十二五”期间,全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建成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各项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全市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7万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在肯定防治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全市的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每年报告的肺结核病患者数量始终仍然位于甲、乙类传染病前列,农村地区的结核病疫情仍然较高,耐多药结核病问题日益凸显,结核菌/艾滋病双重感染患者不断增加,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仍有发生,公众对结核病的主动预防意识不强。现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部分地区服务体系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目标

2020年,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0/10万以下。

(一)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二)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检测。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80%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检测。

(五)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符合医疗保障救助条件的,可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1健全服务网络。强化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各县(市)、区要指定辖区内有条件的1家医疗机构作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对外公布,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市)、区。市级要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明确机构任务。各地要按照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要求,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传染病报告管理要求对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查和健康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居家治疗的患者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收集与分析、防治技术指导,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地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抚恤待遇。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关怀,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保持防治队伍稳定。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4提高检测能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工作。

(二)加大患者发现力度,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实行首诊负责制,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以及对涂片阴性的患者开展分子生物学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落实防治技术策略,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开展住院隔离治疗。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严防传染性肺结核的社区和家庭传播。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新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隔离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并将患者转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进行治疗。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居家治疗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

4规范儿童结核病防治。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加强接种评价工作。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县(市)、区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成立市级结核病医疗管理质量与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结核病诊疗质量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全程治疗管理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及全程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

(五)实行联防联控,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强化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合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开展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规范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指导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目标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文广新局等宣传部门要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造良好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创建“无结核”校园活动,督导学校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结核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关键技术研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

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对承担结核病诊疗工作的定点医院给予投入倾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肺结核列入门诊特殊病种,实施单病种付费或服务包,落实河北省肺结核患者(含耐多药肺结核患者)门诊和住院报销目录的有关规定,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扶贫管理部门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提高保障水平

要落实河北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和必要的检查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2018年底前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采取民政兜底的救助政策,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患者的自付比例不超过10%,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利用公共卫生均等化结合单独列支的政策,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转介、患者的健康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四)保障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鼓励药品采购机构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五)规范信息管理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加大宣传教育

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七)强化科学研究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国际合作经验,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八)加强监督评估

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定期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确保顺利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医院等级评审等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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