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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5〕14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生托管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近期对全市学生托管机构(小餐桌)督导检查情况,学生托管机构依然在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更好地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托管机构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办字〔2013〕1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学生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学生托管机构(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受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监护人委托,在课余时间代替监护人照顾学生,为学生提供接送、餐饮、休息、住宿场所的盈利性经营服务机构)实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的监管体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托管机构的治安、消防、食品、卫生、交通等安全问题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学生托管机构综合治理、协调联动和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学生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学生托管机构餐饮服务的监管,对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获证条件的托管机构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获证条件的托管机构列入食品服务社会监督范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指导和监管学生托管机构制定、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学生托管机构落实防控传染病措施。公安部门要监督检查学生托管机构开办者遵守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并对安全设施、设备不达标的托管机构进行查处,督促其整改到位。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开展学生校外治安、消防、食品、卫生、交通等方面的安全防范教育,并对学生、家长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学生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学生安全。

二、努力提高学生托管机构开办质量

(一)明确主体责任。学生托管机构开办者是学生托管机构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送学生就读学校备案。

(二)加强学生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食药监、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学生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生托管机构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学生托管机构周边治安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学生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食药监部门要加强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诚信档案,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严格执行食品留样、餐饮具定期消毒、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规范要求。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水源防护、设施卫生、工作人员责任等管理措施,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学生托管机构暴发流行。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对学生托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集中开展治理整顿,加大对违法违规学生托管机构的查处力度。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开办条件,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公安、食药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对有关学生托管机构存在问题的投诉举报,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

三、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托管机构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交通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广泛引导、动员中小学生和家长到规范的学生托管机构接受服务。要积极探索建立学生托管机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定期对学生托管机构在食品、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切实规范学生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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