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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4〕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业企业纳税先进

 

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工业企业纳税先进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710

 

石家庄市工业企业纳税先进评选办法

 

近年来,全市各工业企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转型升级、跨越赶超”的战略部署,克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提高企业效益,积极主动依法纳税,为全市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倡导工业企业诚信纳税,弘扬依法诚信纳税理念,市政府决定对年度内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进行表彰,现制定有关办法如下:

 

一、成立机构

 

成立工业企业纳税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评选办),成员有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主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处室负责人组成。

 

二、评选范围及原则

 

(一)评选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不受企业所有制形式和行政隶属关系限制。

 

(二)评选原则。评选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从纳税规模、税法遵从等方面进行考核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企业主动申报纳税,依法诚信纳税。

 

(二)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较大、社会贡献突出。

 

(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能准确反映真实的应纳税情况。

 

(四)企业在评选当年无涉税及其他违法、违纪、违章行为,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无社会恶劣影响。

 

四、评选方法

 

企业纳税统计口径为会计年度内(111231)缴入国库的税收收入,扣除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与企业生产经营不相关的税收收入。符合统计口径的各税种收入中不含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扣缴的税收。年度内企业纳税统计口径随税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五、评选程序

 

(一)数据收集

 

131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向评选办提供上年度全市前50名纳税工业企业分税种税收情况,评选办进行汇总排序。

 

(二)参评审核

 

评选办初步统计符合表彰条件的工业企业名单,于215日前,分别送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审核。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共同审核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入统企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是否符合诚信纳税等评选条件。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228日前将审核结果报评选办。

 

(三)审核上报

 

评选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工业企业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市政府。

 

(四)奖励措施

 

1.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2.建立市领导联系点制度,搭建政府和企业联系直通车,及时帮助获表彰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3.市政府各类面向企业的支持资金、产业发展资金、科技研发资金等,通过贴息、担保补贴等多种方式向获表彰企业倾斜;

 

4.积极推广使用获表彰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本办法由市评选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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