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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3〕7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

 

建筑节能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929

 

石家庄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

 

建筑节能市工作方案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市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实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设计阶段)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运营阶段),由低至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建筑节能市即在建设领域内、建筑全寿命周期中,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标准规范,在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规模化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绿色建材产业化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建筑节能整体水平及基本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我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市活动,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显著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对于改善城乡环境、建设幸福石家庄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市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作为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的重要抓手,深入谋划,强力推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努力使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

二、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舒适性为重点,以节能减排为动力,严格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报废等环节管理。加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技术推广、产业支撑等支持力度,多领域、全方位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加快建筑节能市创建步伐,加速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等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科技创新、产业支撑、市场监管等体系基本建立,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供热计量收费比例、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建筑应用占比、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等指标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建建筑节能市任务基本完成。

1.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100%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88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5年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累计完成1500万平方米以上。

3.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到2015年底,石家庄市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以上。

4.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自201411起,全市新建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2015年底,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达到25%,三星级绿色建筑面积占绿色建筑总量比例达到10%。正定新区绿色生态城区建筑项目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2015年起步区初具规模。

5.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建筑应用。到2015年底,全市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达到220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力争达到40%

6.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石家庄市与省能耗监测平台联网并实现动态监管。“十二五”期间,石家庄市完成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46万平方米。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运作。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完善发改、财政、规划、土地、建设、房管、商务、国资、公共机构管理等政策,扩大绿色建筑市场需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作,切实把握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绿色建筑要抓好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组织创建示范区、示范县和示范工程,总结推广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推动创建建筑节能市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3.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结合各地实际,建立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统筹安排阶段性和长期性工作目标,有力、有序地推进创建建筑节能市工作。

4.坚持科技引领,产业支撑。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研发节能、循环、低碳环保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助推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加快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提高行业科技进步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

1.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坚持按建筑节能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2013-2015年,每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100%。健全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出让或划拨、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和报废阶段的节能监管机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相关管理办法,2015年节能监管体系得到完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2)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2014年,完成省建研院中德被动房示范楼项目建设;2015年,完成正定新区超低能耗楼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正定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3)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自201411日起,开始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及省级以上(含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自201511日起,选择部分其它类型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4)提高节能建筑的比例。通过新建节能建筑、改造既有非节能建筑,2013-2015年,全市城镇节能建筑占建筑总面积比例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节能减排“双三十”重点县(市)、区更要兑现承诺,确保完成节能建筑占比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1)强化绿色建筑项目规划控制。将绿色建筑建设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城市规划。2013年底,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完善工作。自201411日起,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在规划实施前,提出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要求,并在出具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时明确注明,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划拨、出让时,要将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绿色建筑建设用地比例等相关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涉及规模小区建设,需征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确保绿地率指标落实,努力建设绿色生态小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

2)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工程项目。自201411日起,全市新建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正定新区建筑项目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支持全市新建商业建筑、商品住宅及农村新民居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支持各类园区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支持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改造。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各级发改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绿色建筑方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内容,未通过评估、审查的项目不得出具节能评估或审查合格报告(建设单位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要设置绿色建筑专篇,并说明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而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竣工验收。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要求时间实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抓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实行自愿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及由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率先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逐步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进行评价标识。2013年、2014年、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分别达到12%20%25%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重点推进正定新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2013年,完善生态技术标准体系,合理确定核心指标、调控指标和引导指标,研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编制完成正定新区“低碳、生态、智慧”三大理念应用与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逐年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确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开发建设模式,引导战略投资者进行规模化、产品化开发;以绿色建筑、绿色市政、绿色交通、绿色产业和绿色环境项目为重点,启动一批类型较全、技术集成、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开展生态技术集中连片示范。2013年,正定新区绿色生态城区取得2项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2014年取得10项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积极申报国家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加快正定新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步伐,2015年起步区建设初具规模。

(责任单位:正定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

4.开展农村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建设

开展农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农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2013年、2014年、2015年,每个县(市)、区分别建设1个、2个、3个节能建筑或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结合新农村建设研究推广适合农村建筑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促进农村建设走绿色、节能、环保的科学发展道路。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调整农村用能结构,改善农民生活质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农工委、市建设局、市农业局)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鼓励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对既有居住建筑实施集中连片、规模化节能改造。2013-2015年,我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建筑面积共408.39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完成200.39万平方米、104万平方米、104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累计完成1500万平方米以上。制定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积极推进我市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我市公共机构开展既有办公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工作,逐步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2013-2015年我市完成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46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完成14万平方米、16万平方米、16万平方米。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我市高校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2014-2015年我市高校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面积分别为10万、15万平方米。鼓励支持各类型既有非节能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综合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要严格落实节能改造工程建设责任制。各责任主体要严把建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关口。材料、产品要选用国家和省住建厅列入鼓励推广应用部品目录的产品或经确认(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鼓励支持能源投资及节能服务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营管理一条龙服务,对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本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安全与质量监管,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强力推行供热计量改革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3年底,石家庄市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总面积的35%以上,2014年、2015年分别达到40%50%以上。2013年底,县级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15%以上;2014年、2015年分别达到20%25%以上。完善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201310月底前,石家庄市区出台基础热价占比30%、计量热价占比70%的价格政策和“多退少补”收费政策,并在2013年采暖期逐步扩大实行范围。

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努力改善供热服务质量,细化服务标准和践行服务承诺。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市物价局)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推进太阳能综合利用。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建设一批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农村太阳能和沼气综合利用工作,2013-2015年,各县(市)、区每年建设太阳能或沼气利用示范村分别为1个、2个、3个。对具备条件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要积极采用土壤源、污水源、地表水源、地热、工业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技术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建筑应用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建筑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环节管理。

2015年底,全市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达到220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力争达到4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工委、市农业局)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2013年,石家庄市建成能耗监测中转平台并与省级能耗监测平台联网,实现能耗监测平台全覆盖。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新、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研究实行超限额加价或强制实施节能改造等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业

在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方面,加强先进技术和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攻克一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四节一环保”等先进可靠技术,提高绿色节能建材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研项目应优先给予立项资金支持。在绿色产业发展方面,培育一批重大绿色建筑产业项目和园区,提供更多和更加适宜的技术和产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确保完成禁实、限粘目标任务,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现场搅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

(七)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发展

1.建筑工业化。推广“CL建筑体系”成功模式,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2013年,开展“CL建筑体系”公司申报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工作。落实工业化建筑示范项目,推广工业化建设方式。2015年初步形成住宅建筑工业化的建造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

2.住宅产业化。推广应用4类产业化住宅结构体系(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轻型钢结构、其他符合产业化住宅标准的结构体系)和6类预制部品(非砌筑类型的建筑内、外墙板,满足建筑装饰用的制品,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主体结构构件,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用的构配件,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以及住宅全装修及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节能及新能源利用技术、整体厨卫技术、生态环境保障技术、管网技术与智能化技术等),加强产业化住宅设计、审查和预制部品的管理。2015年前,我市力争建成一个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建成一个装配式住宅试点项目,每年选择12个住宅项目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积极推动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工信局)

(八)切实加强建筑拆除管理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探索建筑拆除审批、公告制度。2014年前,力争建立我市的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需拆除的大型公共建筑,由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积极抓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利用工作,强化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管,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分类、破碎、筛分及资源利用等技术研发,推广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建材,拓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利用途径。积极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2013年、2014年、2015年,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分别达到10%15%2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市摆上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高效率推进创建建筑节能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园林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严格目标责任。要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市的目标任务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各特定区管委会不得申报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省级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县城)、生态城市(县城)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园林局)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综合节能改造、绿色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利用等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健全配套政策。研究制定既有居住建筑、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配套政策,明确各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实施主体、监管责任,保证各项工作加大力度快速推进。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严格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各责任主体要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开发)单位要按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房屋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开展培训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利用等法规政策及有关知识。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政策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做好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利用等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要引导鼓励建设单位提升建筑品质,采用先进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建设绿色建筑项目。使广大建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及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形成全民参与建筑节能的氛围。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强化建筑节能监管、技术支撑、施工安装、运营维护、能耗统计等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提升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特定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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