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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2〕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停止执行市级建筑垃圾处置费减免规定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好市政府2011年第60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经研究,除201281日前,已取得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城中村改造认定函》项目外,其它项目停止执行城指办发〔200839号和石政发〔201024号文件中所涉及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减免规定。

一、停止执行《关于印发2009年石家庄市主要城区拆迁方案的通知》(城指办发〔200839号)第五部分第八款“拆除建筑物免交渣土处置费”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024号)第一部分第四款“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渣土处置费”的规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垃圾处置规定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726印发

(共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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