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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2〕2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意见》(冀政函〔201112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的粮食流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强化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把粮食流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矿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政策、建立地方储备、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的责任,把确保粮食安全的责任落到实处。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体系建设,依法履行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的职责。

二、切实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

进一步完善市、县粮食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认真落实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各县(市)、矿区要确保将市核定的县级粮油储备指导性计划落实到位。完善储备粮油轮换吞吐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市、县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粮食应急网络建设,市、县有关部门要直接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储备、军粮供应骨干企业作为应急调控的载体;要指定一部分大型成品粮批发、零售企业作为应急供应网点。要健全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平台,定期发布粮食价格供求信息,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对列入应急网络的企业,同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用于应急设施的维护和改造。

认真落实粮食购销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购销主渠道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防止出现“卖粮难”,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要确保军粮、救灾粮的供应,安排好城镇低收入群体、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粮食供应。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重点建设发展区域性、专业性粮食批发市场和市区的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发展粮油统一配送和电子商务,稳步推进粮食期货贸易,完善城乡粮油购销服务网络,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

加强粮食现代化物流体系建设。立足粮食生产和供求实际,进一步优化我市粮食产业布局结构。“十二五”期间,各县(市)、矿区政府要把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和仓储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基础建设盘子,特别要重点抓好位于正定县的石家庄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在用地指标上给予照顾及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

三、大力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调减总量、壮大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深入推进国有粮食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加快国有资本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增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到2012年底,完成国有粮食企业重组任务,实现每个县(市)、矿区培育12家国有粮食购销骨干企业的目标。到2015年,市粮食局直属企业在进一步整合重组的基础上,培育市级大型国有粮食企业集团,使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实力显著增强,主渠道地位更加稳固,龙头带动作用更加突出。

落实好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各项财政、税收和信贷政策;对国有粮食企业所占用的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条件且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国有粮食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地政府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根据需要支持企业改革发展。

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对国家、省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国有粮食仓储设施进行处置,要逐级申报批准。市、县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级所属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由市国资委监管的河北石家庄国家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和石家庄市油脂公司明确由市粮食局履行监管职能。

四、强力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

市、县农业、粮食、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粮食订单生产,鼓励和引导粮食经营、加工等龙头企业以订单形式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促进粮食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种粮效益。提高粮油加工水平,搞好产品研发,培育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粮食企业现状,打破区域界限,有步骤地谋划建设专业化、特色化和集约化的粮食产业集群,建立规范的粮食生产基地和营销组织,实现粮食生产、加工和流通的良性互动。

各县(市)、矿区政府要把粮食产业化经营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优先用于粮食产业化项目。各级农业开发资金、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要对粮食加工园区、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和粮食产业化项目等给予倾斜。要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基础设施的政策性投入,改善仓储条件,以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五、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

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大力推进依法管粮,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流通加工统计、粮食库存、地方储备粮油及政策性粮食出入库情况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经营者以及饲料生产、工业用粮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市场监控责任。市政府建立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参加的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批发、粮油加工和零售等重点环节的质量监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检工作体系,严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油流入口粮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消费。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商业粮食流通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52印发

(共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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