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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2〕8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石发〔201210号),现就强化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及以上企业(不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厂、车间(站、所、库)等,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协助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二、市属企业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厂、车间(站、所、库)等的监管,由该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厂、车间(站、所、库)等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其日常监管。

 

三、化工基地、纺织基地、装备制造基地、生物医药基地、信息产业基地、南部工业区及空港工业园区内的省属及以上企业的监管,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协助进行日常监管;其余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四、正定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含省属及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新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高新区西区(创业园)内除金石工业园的企业由高新区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桥西区负责。

 

六、井陉矿区四微办事处管辖的企业,由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矿区政府应在四微办事处建立安监站,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井陉矿业集团瑞丰煤业公司、元氏矿业公司属于国有重点矿,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其余兼并重组煤矿由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

 

八、涉及行政许可(包括“三同时”)的企业,企业在甲地,而许可证由乙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甲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许可证到期后,新的许可由甲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办理。

 

九、各县(市)、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参与辖区内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点“新、改、扩”建工程和项目的审查和审批等事项。

 

十、如果一个行政村同时跨2个或以上行政区的,凡在该行政村区域内的市属及以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该行政村所隶属的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十一、部队营房院外的土地(建筑物)由地方租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当地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十二、各县(市)、区要加大对行政管辖区域内企业数量的调查摸排力度,明确监管责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016

 

抄送:正定新区管委会,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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