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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3〕7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
 
石家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农管发〔2013〕1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进一步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块四至、面积,测定地块空间位置、绘制电子平面图,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不实、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空置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遴选已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于承包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承包合同、证书内容核对无误,手续完备,地块、面积、四至群众认可、无历史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三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四是因地制宜。根据试点村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五是明确权属。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已确定为国有的林场、河道、滩涂、荒山、荒坡等,且未依法经过审批由农民集体使用范围内的承包经营权不予登记发证。权属争议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缓发证。六是分级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按照市统筹安排,由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实施,农业(牧、经、财)局、财政局、国土局、农工委、法制办、档案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安排
(一)试点范围:17个农业县(市)、区分别选取1个村,共17个村,作为市级试点。
(二)试点村条件:试点村应选取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村两委班子健全、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扎实的村。
(三)试点申报:各县(市)、区选取的试点村应报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并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关键环节。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化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农经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档案馆负责将土地承包经营登记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实现信息资源有关部门共享,所需经费由财政负责。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3年8月1日-2013年8月31
1.成立领导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下有序进行。我市成立以市农业局主管领导为组长,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市法制办、市档案局等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石家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农经处,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日常工作,负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对登记试点工作进一步细化。
2.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组织宣传培训。市农业局负责编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培训资料汇编》,8月底前组织试点县(市)、区、乡、村业务骨干进行培训,邀请省内外专家和专业公司讲解关键技术。各试点县(市)、区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相关政策,考察观摩省内外成功典型,印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明白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政策问答形式进行宣传,发放到每个农户。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农户开展宣传动员,采取推荐的方式推选各户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3年9月1日-2013年11月30
1.摸清土地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资产资源台账等档案资料,对村、组土地面积、地块、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绘,摸清本村、组土地面积、地块、空间位置、地类、权属的基本情况。
2.核对承包关系。依据二轮承包方案和清查的村、组土地,按地宗逐户逐块核对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发现问题,梳理矛盾,提出处理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3.确认地块位置。依据经过核对的承包关系,逐一测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位置(电子)平面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权属或承包关系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依法解决后,再予以登记确权。
4.完善承包关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要求,对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进行完善。该补发的补发,该备案的备案,该变更的变更。真正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2月)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经验,特别是对试点之前存在的承包地块不实、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合同与权证不符、账面与实际不符、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一项一项查看解决和落实情况。2013年12月31日前,由试点县(市)、区写出专题报告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组织验收。
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措施
(一)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登记试点工作经费;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提供试点地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成果资料;市委农工委负责指导县农村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登记试点相关工作;市法制办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指导;市档案局负责指导试点县(市)、区档案、农经等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四)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根据农业部和省农业厅提出的分级试点、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试点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分别负担。
各县(市)、区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于2013年8月底前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工作启动后,每月月底前,各县(市)、区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进展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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