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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8〕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的

通知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426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

为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文件(以下简称“37号文”)精神,推进做地工作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地为先,先做土地后做项目,实现多规合一,增强政府对土地的管控,区政府和发改、财政、审批、国土、住建、规划等市直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和审批程序办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做地项目实施。

二、做地流程

(一)做地范围选定。做地主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土地储备专项规划选定做地项目范围。

(二)做地计划报批。做地主体将做地项目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做地计划报市储委办,市储委办征求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储委会批准。

(三)做地方案编制。做地主体对做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坐落、面积,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和做地周期,编制做地方案。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整案制处置土地的,做地主体同时填写《城中村改造整案制处置土地申请表》。

(四)做地模式确定。做地主体自行筹措资金实施做地项目。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做地主体可与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

(五)做地方案报批。做地主体依据做地计划编制做地方案,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储委办,市储委办报市储委会批准,做地主体按批准的做地方案实施做地。

(六)做地项目实施。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各项审批手续后,做地主体开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达到净地交付标准。

(七)储备土地验收入库。做地项目达到交付标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政府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八)储备土地管护。区政府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确保储备土地不受侵害,管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九)拨付成本及兑现政策。做地项目土地出让后,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拨付做地主体做地成本,兑现村集体奖励政策和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利润。

三、相关要求

(一)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统一按整案制方式实施做地。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未确定改造范围的,按整案制方式实施做地;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并已明确改造范围的,按原政策实施。城中村改造整案制做地方案中涉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需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做地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调整改造范围的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予以调整。

(二)37号文实施前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按原政策实施。

(三)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方式、标准按照37号文执行,程序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163号)办理。在集体土地大片区征收或者重大做地项目中,包含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的,由做地主体与产权单位商谈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做地主体、市土地储备中心和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土地收储合同。

(四)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集体土地征收做地项目,做地主体需自行筹措资金实施做地,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合作做地。区政府需市级做地主体出资的做地项目,从区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做地工作经费,用于市级做地主体开展做地工作。做地工作经费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标准,按出资额的2%-28%计算,具体比例由市级做地主体与区政府协商确定。

(五)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集体土地征收做地项目,可享受10%留用地政策,重点做地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

(六)做地项目应达到以下“净地”交付条件:

1产权清晰、场地平整、四周围挡、专人看管;

2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集资、开工、销售房屋等违法事项;

3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等具备项目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

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范围内实施做地项目适用本流程。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循环化工园区范围内实施做地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1做地项目工作总流程图

2城中村整案制改造做地项目工作流程图

3集体土地征收做地项目工作流程图

4旧城改造做地项目工作流程图

5城中村改造整案制处置土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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