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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8〕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4日

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4〕26号),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冀民〔2016〕7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精神,深化我市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安葬包括骨灰立体安葬、骨灰自然安葬和骨灰撒散等。

(一)骨灰立体安葬:指将骨灰长期安放在骨灰堂、墙、廊等立体安葬设施格位中的安葬方式。

(二)骨灰自然安葬:指将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埋入土中,并在安葬区域种花、种草、植树等生态绿化、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骨灰撒散:指将骨灰全部撒入大海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奖补对象为具有石家庄市户籍的逝者,其亲属自愿在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不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办理程序

经办人向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相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费用减免和奖补。经办人应为逝者的近亲属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

(一)逝者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二)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如为被授权人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石家庄市城乡居民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石家庄市城乡居民骨灰自然安葬服务协议书》、《石家庄市城乡居民骨灰撒散服务协议书》。

(四)逝者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对象的,办理骨灰自然葬或立体安葬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第五条 节地生态安葬减免、奖补项目和标准

(一)骨灰立体安葬:在民政部门所属的殡仪馆、骨灰堂安葬的,免费提供骨灰格位,并免除寄存管理费。在经营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的每个格位一次性补贴1000元,其他逝者每个格位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骨灰自然安葬:一次性补助每具2000元。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的还可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及安葬仪式。

(三)骨灰撒散:免费提供四名以内的逝者亲属陪同撒散服务。

(四)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逝者,除享受上述减免、补助政策外,一次性每具奖励2000元。

对骨灰二次安葬的不再享受上述奖补政策。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发放方式

由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机关办理发放。

(一)逝者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如为被授权人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石家庄市城乡居民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及《骨灰安放证》等骨灰安葬证明材料。

第七条 资金保障

在市民政部门所属殡葬服务机构骨灰免费寄存的,其减免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其它奖补资金由逝者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对殡葬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服务的财政补助标准和金额,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以保障殡葬服务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民政部门于每季度初的5日内,将上季度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发放情况汇总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及时拨付。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民政部门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殡葬业务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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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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