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网站首页
综合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动态
当前的位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8〕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

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发“多证合一”改革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413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河北省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工商〔201845号)要求,在我市“四十证合一”的基础上,将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等12项涉企证照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并修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在我市“四十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国家和省级层面统一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纳入我市“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切实降低我市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扩大证照整合范围。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和河北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将粮油仓储企业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等12项证照,进一步整合到到营业执照上。(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实行目录化动态管理。建立石家庄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附件1,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未设定的,待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后另行发文,作为本文配套文件印发实施),根据国家、省级和我市改革推进情况,实行动态更新管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完善工作流程。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核发一照、加载一码”。企业登记部门负责“多证合一”改革登记、备案及相关信息的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接收或认领导入、核实相关信息。申请人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业务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登记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级有关部门)

()严格涉企信息采集。全国“二十四证合一”相关证照事项信息采集按照印发的《“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附件2)执行,我市“多证合一”证照事项信息采集按照《石家庄市多证合一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3)执行,其余证照事项确需在企业登记时一并采集信息的,由省工商局梳理汇总并报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申请文书规范附表等形式扩展实现。对于在办理注册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条件的以及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营业执照发放。(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及有关部门)

()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利用省政务外网,通过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合(以下简称省级共享平台)实现“多证合一”信息共享。省工商局根据企业登记申请及各部门确认的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和信息需求,定期将企业登记信息全量或部分有关企业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自动、定向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的省相关部门;省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并负责本系统内部信息传输共享。在省级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完成前,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石家庄市“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涉企信息推送至被整合证照部门,相关部门在收到推送的企业信息后,做好本系统相关信息的登记管理,并按照职权向本系统上级或下级对口部门进行推送。(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及有关部门)

()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内认可、使用、推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已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已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各级有关部门)

()加强事中事事后监管。相关证照纳入“多证合一”后,各有关部门要将主要业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强化主动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由“坐等企业上门”改为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企业登记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要跟进完善,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及时、准确反馈登记部门。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各级有关部门)

三、实施步骤

根据各部门信息采集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建设改造情况,新整合的12项涉企证照事项分期分批推进实施。

(一)粮油仓储企业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等5项涉企证照,不新增信息采集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多证合一”,实行“四十五证合一”。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等6项涉企证照,需在登记时一并采集备案信息,2018630日起实施“多证合一”,实行“五十一证合一”。

(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信息交换在中央层面以“总对总”方式进行,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部署要求统一实施。届时,实行“五十二证合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在我市“多证合一”部门协作机制下,市“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多证合一”改革的协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相互配合,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窗口建设。各地要充分考虑“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通过优化结构、内部调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全面加强登记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排队等候时间不延长、登记效率不降低。

(三)加强信息化保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强政务外网建设,推进和完善政务信息平台建设,做好部门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审批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多证合一”改革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本区域改革的督导检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推动改革落实落地。

(五)做好宣传解读。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多证合一”改革政策、工作流程、登记规范等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后的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和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为证照取消、不知道如何办理导致增加办事成本现象的发生。

附件:1石家庄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2“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

3石家庄市“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

附件下载本附件请下载此专业浏器观看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