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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8〕6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石家庄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减轻

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市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工商局、行政审批局和公安局等六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联合执法,把握时间节点,抓紧推进落实,扎实有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53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教育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教政法〔201811号)等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现就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强化责任意识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健康发展而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分工,把握时间节点,抓紧部署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工作统筹,畅通群众反映情况渠道,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务求取得实效。

二、建立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人社、民政、工商、行政审批、公安、消防、城管、税务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联合执法,畅通监管信息渠道,密切配合,协同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明确责任分工

(一)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摸排,摸排结果汇总上报市教育局。

(二)摸排结束后,开展专项治理行动。1对于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积极配合,予以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2虽取得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的,具备办证条件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指导其及时申请办学许可;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相关培训。3虽取得了办学许可证,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由行政审批、民政部门指导其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对于有办学许可证但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查处。5对于取得办学许可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存在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的,由人社部门牵头开展规范整改。6对发现存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治理。

四、分步有序推进

(一)第一阶段:全面排查摸底(2018515日至2018531日)

1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摸排、分类、登记、造,重点排查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确保底数精准、问题查明、建档完善,为分类处置奠定基础。

2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排查,坚决杜绝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的利益联系。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非法举办培训班或到校外培训机构任教,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及与校外培训机构勾结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3对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详细了解每一名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科目、时长、费用等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515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和举报电话。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工作方案、举报电话报市教育局备案,并于530日前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摸底排查表》(见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盖章反馈至市教育局,联系人:苏燕,联系电话:86036652,同时上报电子版。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改(201861日至2018831日)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进行整治,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建立基层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一是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严禁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二是要严格办学资质审查,严禁“无证无照”和“有照无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若符合办学资质条件,要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对文化教育类无证且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办学机构,坚决依法取缔。各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积极指导帮助教育培训机构完善相关手续。三是要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严禁将培训成绩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中小学校;严禁开展参加培训学生有关升学情况的宣传;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进行审核;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四是要对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加大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检查力度,形成治理工作常态。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文件予以处理。五是针对提供寄宿服务的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寄宿制民办培训机构纳入本辖区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按照中小学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指导和严格规范。

(三)第三阶段:公布结果(2018930日)

对摸排整治后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对有安全隐患、无办学资质、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黑名单》,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牵头,结合年检工作,通过网站、媒体等渠道及时将两个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督导落实

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要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敏感信息要及时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专项治理情况及时总结,于11月底前将专项治理行动的完成情况、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反馈至市教育局,同时上报电子版,联系人:苏燕,联系电话:86036652。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执行不力、成效不好的县(市、区)全市通报批评。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于2018年底前研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摸底排查表

2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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