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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8〕15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系列标准及申报工作有关要求,积极引导本地城市建设健康发展,努力提升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建设管理水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力度,共同推进我市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87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

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城〔20183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园林城市创建对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载体作用,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我厅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版《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建城〔2016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河北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冀建城〔20131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建处。

联系电话:0311-87905560

传真:0311-87904132

附件:1河北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2河北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720

附件1 河北省园林城市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河北省园林城市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一、申报范围

河北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分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和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设市城市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和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可申报省级园林县城和省级生态园林县城,除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建制镇以外,其他建制镇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镇和省级生态园林城镇。

独立工矿区、与市(县)建成区距离较远(原则上10公里以上)且集中连片建设的区域,根据国家或省政府批复的行政级别,可参照本办法和相应层级标准申报省(生态)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

(一)已制定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方案并实施2年以上;

(二)分别对照《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县城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自查,结果达到标准;

(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方面的事件。

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

(一)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命名3年以上,可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获得“省级园林城区”命名5年以上,可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区”;

(二)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制定了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实施方案并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且实施3年以上;

(三)近3年内未发生损毁、违规移植和砍伐树木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事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获得“河北省生态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申报时间、程序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

由申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6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它申报材料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前对计划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城市(县城)进行遥感核查,核实建成区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有关指标,提出问题整改清单;

计划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城市(县城)根据河北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及问题整改清单,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完成整改达标后,方可向省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附电子版,12份)和(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12份)。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的请示;

(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图表、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准文件或建制镇总体规划文本中园林绿化部分的复印件及批准文件;

(三)配套的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园林绿化执法情况;

(四)园林绿化管理职能、队伍建设情况;

(五)近3年园林绿化投资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及取得的重大成就;

(六)公园绿地建设管理情况、生态资源管控情况、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绿道绿廊建设情况;城市山体、湿地、水体修复情况;

(七)近3年新建、改造居住区(单位、公共设施)等附属绿地建设及达标情况,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和园林式街道创建情况,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情况;

(八)城市道路、照明、垃圾、污水、供热、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等市政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城市管理、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情况;

(九)其他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申报省级园林城区的,需提供国家或省政府设立城区的批复文件及机构设置文件。

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的请示;

(二)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命名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三)城市(县城、城镇)概况。包括城市(县城、城镇)自然条件、地域风貌特色、城市(县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园林绿化主要指标及行业现状等,获得“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称号的,需反映保护工作情况及取得成效(3000字以内);

(四)公园绿地、单位、居住区绿化达标情况,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和园林式街道创建情况,绿道绿廊建设、黑臭水体整治情况;

(五)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县城、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减灾避险规划》《蓝线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及城市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分析报告、绿线划定及批准文件、绿线媒体公示说明、建成区范围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城市各类绿地分布现状图及统计一览表(包括绿地类型、面积及名称、绿线编号及四至坐标、项目竣工时间及其建设、管养资金等)、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分析图;

(六)城市建成区道路、照明节能、污水、垃圾、供热、厕所、雨污分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等方面情况;

(七)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包括近3年创建目标逐年落实情况总结分析、近3年开展园林绿化行业宣传、创建宣传和社会发动情况、创建的特色亮点及典型案例说明。文字材料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八)遥感核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说明整改完成情况。

申报材料分基础材料、考核指标材料两大部分,基础材料单独装订成册,考核指标材料按照《河北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中大类进行分册装订。

以上申报材料纸质文件及电子版须同时报送,申报材料中凡涉及《河北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指标内容,均应与《河北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相一致。

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要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城市的特色风貌、园林绿化现状水平及创建成果,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五、考核命名

(一)资料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根据遥感核查确定问题清单,逐项核实整改完成情况。

(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问题整改合格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包括规划、园林、市政、城管等方面)组成专家组现场检查考核、打分。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考核总分低于90分,均视为不达标。

(三)公示。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网站公示10天。

(四)审批命名。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或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称号。

六、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河北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4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方式:首先市(县)人民政府开展自查,自查合格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查(或委托设区市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称号。

凡被取消命名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附件2  河北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一、河北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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