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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8〕17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年劣质散煤管控

“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8年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912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2018年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领域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要求,确保散煤强化治理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打赢秋冬季散煤管控攻坚战,按照省政府要求,自20189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统一行动、集中时间、强力攻坚,着力抓好散煤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深化劣质散煤管控,持续提升散煤质量,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年底实现煤炭运输车辆通行运煤专线比例达到75%;巩固取缔外来煤洗选成果,防止死灰复燃;控制新增散煤经营企业数量,深度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营网点,“禁燃区”和全域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县(市、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和无照经营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散煤质量管控,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保持100%,对抽检不合格网点复检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严格管控源头输入。加强省边界煤质检查工作,涉及入省主要通道的县政府负责省边界煤质检查站建设运行和联合执法队伍组建,明确联合执法队人员构成,市直各相关部门加强督导落实。发挥省边界检查站作用,做好日常运煤车辆信息台账登记、“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规划运输通道,提升运煤专线运输比例,强化对运输车辆信息管控,严厉查处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严格管控经营网点。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控制散煤经营企业数量,凡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不得批准设立散煤销售网点;加强储煤场地治理,“禁燃区”、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内的散煤销售网点一律取消;加强协调联动,对无照经营、违法占地、环保不达标的散煤销售网点,坚决依法查处。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限期整理。(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

()严格管控煤质抽检。严格执行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的规定,加大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力度,对经第一次抽检并被依法认定经销不合格散煤的,依法进行顶格处罚;连续两次抽检被依法认定经销不合格散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停业整顿;对经过停业整顿后具备开业条件开始营业的网点,要在第一时间对销售的散煤进行抽检;对连续3次抽检被依法认定经销不合格散煤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落实罚款与没收劣质散煤并重职责措施,防止出现只罚款不没收劣质散煤情况。抽检结果、罚没情况要按时汇总报送,做好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严格管控散煤运输销售。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依托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流动销售和网上销售劣质散煤的违法行为,建立执法办案监管台账。(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严格管控燃煤使用。落实燃煤使用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燃煤企业监管台账,严把燃煤质量关。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监管责任部门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100%目标要求,加大对燃煤使用企业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燃煤使用企业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落实煤质检测和信息报备,有效开展煤质自检。对燃用不合格散煤的单位,责令改正,依法处罚。(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严格管控劣煤处置。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一律交由当地发改(工信)部门,或按照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查扣、罚没散煤处置有关事宜通知》(石散煤压减替代办〔201713号)文件规定,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做好有效衔接,依法规范处置,严防造成“二次污染”。(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四、实施步骤

()组织准备阶段(2018913-920)。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针对夏秋储煤、冬春燃煤等不同时段特点,细化工作重点和阶段措施,制定“百日会战”行动推进方案,明确部门和乡(镇)责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进行全面推动,加大宣传引导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全面实施阶段(921-1130)。各县(市、区)对照责任分工、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落实“百日会战”目标任务,实行挂图作战,强力组织推进,积极探索与周边市(县)劣质散煤联防联控机制。根据煤炭监管特点,在煤炭储存期、旺销期,加大散煤质量抽检,完成抽检覆盖率目标任务。以冬季取暖期为重点,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突出重点地域、重点时段、重点问题及时召开调度会,确保末端落实。在“百日会战”期间,市政府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劣质散煤管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考核总结阶段(121-1231)。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对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考核,结合平时督查、成员单位自查、全面检查考核等,形成考核结果。

五、工作要求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劣质散煤管控,提升优质煤供应,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强化协同作战。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散煤源头管控、规范散煤运输行为、卡控散煤输入关口、严格散煤销售监管、落实散煤经营主体责任、严格燃煤使用监管,坚决杜绝劣质散煤销售使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对检查站建设、质量抽检等经费予以统筹保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市、县两级协调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严格实施问责,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热情,发挥投诉举报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对群众举报的有价值线索,要予以鼓励和奖励。

()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强与周边市(县)沟通协调,大力宣传我市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扩大知晓范围和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信息反馈。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百日会战”行动进行协调调度,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定期通报行动推进情况。每月13日、28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向当地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牵头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同时,各县(市、区)成员单位分别向市相应部门报送。各县(市、区)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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