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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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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2016年2月19日,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强化政府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政策激励等职能,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健全奖补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深埋、海葬、骨灰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地方式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同时,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4〕2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以及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冀民〔2016〕72号)精神,深化我市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倡导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制定本办法。
二、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减免(奖补)需具备什么条件?
(一)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火化的具有石家庄市户籍居民。
(二)逝者亲属自愿选择骨灰立体安葬、骨灰自然安葬或骨灰撒散作为安葬方式的。
(三)在民政部门所属的殡仪馆、骨灰堂进行骨灰立体安葬的;或在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进行骨灰立体安葬、骨灰自然安葬的(不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
三、哪些情况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减免(奖补)?
(一)2018年1月1日前火化的逝者;
(二)非石家庄市户籍的逝者;
(三)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安葬的;
(四)骨灰二次安葬或骨灰装棺再葬的;
(五)非逝者亲属办理或者委托办理的;
(六)非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组织的骨灰撒散;
(七)在民政部门所属的殡仪馆、骨灰堂之外安葬的,不享受免费骨灰格位及免除寄存管理费;
(八)在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及骨灰堂之外安葬的,不享受奖补金。
四、殡葬服务机构有哪些?
(一)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服务机构
市殡葬管理处、各县(市、区)殡葬管理处(所)及所属的骨灰堂。
(二)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殡葬服务机构
鹿泉区燕赵龙凤陵园、正定县常山陵园、井陉县天安堂纪念园、平山县古中山陵园、元氏县神岩山公墓。
五、惠民殡葬政策与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能否同时享受?辖区内户籍居民分别能减免(奖补)多少钱?
可以同时享受。
(一)惠民殡葬政策
各县(市、区)惠民政策以各地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户籍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的城乡居(村)民;驻石部队现役军人;驻石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学生;驻石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打工人员,在石家庄市殡仪馆火化遗体,其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惠民殡葬政策。
每具遗体火化,免收三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共计630元。包括: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210元(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板式火化炉遗体火化费270元;普通遗体冷藏柜三天遗体存放费用150元(殡仪馆或所属医院太平间);对市区烈士遗属、省级以上劳模、低保户、百岁老人,在免收三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再增加500元补助用于骨灰存放及购置骨灰盒。
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自运遗体或选用其他殡仪服务项目,超出免费范围的,费用自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活动。接运遗体工作由殡仪馆专用殡仪车辆负责运送。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选择骨灰立体安葬方式的,在民政部门所属的殡仪馆、骨灰堂安葬的,免费提供骨灰格位,并免除寄存管理费。在经营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的每个格位一次性补贴1000元,其他逝者每个格位一次性补贴500元。
选择骨灰自然安葬的,一次性补助每具2000元。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的还可免费由殡葬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及安葬仪式。
选择骨灰撒散的,免费提供四名以内的逝者亲属陪同撒散服务。
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逝者,除享受上述减免、补助政策外,一次性每具奖励2000元。
(三)举例说明
一位2018年1月2日逝世的石家庄市长安区户籍普通居民,其亲属自愿在燕赵龙凤陵园内选择草坪安葬(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可同时享受: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210元、平板式火化炉遗体火化费270元、普通遗体冷藏柜三天遗体存放费150元的惠民政策减免和一次性节地生态安葬补助2000元,合计享受减免和奖补2630元。
六、关键词诠释
(一)骨灰立体安葬是指将骨灰长期安放在骨灰堂、墙、廊等立体安葬设施骨灰格位中的安葬方式。
(二)骨灰自然安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安葬区域以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景观进行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硬质墓穴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骨灰撒散是指将骨灰撒入大海(江、河)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009:46  来源: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2016年2月19日,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强化政府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政策激励等职能,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健全奖补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深埋、海葬、骨灰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地方式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同时,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4〕2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以及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冀民〔2016〕72号)精神,深化我市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倡导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制定本办法。
二、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减免(奖补)需具备什么条件?
(一)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火化的具有石家庄市户籍居民。
(二)逝者亲属自愿选择骨灰立体安葬、骨灰自然安葬或骨灰撒散作为安葬方式的。
(三)在民政部门所属的殡仪馆、骨灰堂进行骨灰立体安葬的;或在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进行骨灰立体安葬、骨灰自然安葬的(不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
三、哪些情况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减免(奖补)?
(一)2018年1月1日前火化的逝者;
(二)非石家庄市户籍的逝者;
(三)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安葬的;
(四)骨灰二次安葬或骨灰装棺再葬的;
(五)非逝者亲属办理或者委托办理的;
(六)非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组织的骨灰撒散;
(七)在民政部门所属的殡仪馆、骨灰堂之外安葬的,不享受免费骨灰格位及免除寄存管理费;
(八)在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及骨灰堂之外安葬的,不享受奖补金。
四、殡葬服务机构有哪些?
(一)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服务机构
市殡葬管理处、各县(市、区)殡葬管理处(所)及所属的骨灰堂。
(二)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殡葬服务机构
鹿泉区燕赵龙凤陵园、正定县常山陵园、井陉县天安堂纪念园、平山县古中山陵园、元氏县神岩山公墓。
五、惠民殡葬政策与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能否同时享受?辖区内户籍居民分别能减免(奖补)多少钱?
可以同时享受。
(一)惠民殡葬政策
各县(市、区)惠民政策以各地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户籍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的城乡居(村)民;驻石部队现役军人;驻石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学生;驻石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打工人员,在石家庄市殡仪馆火化遗体,其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惠民殡葬政策。
每具遗体火化,免收三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共计630元。包括: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210元(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板式火化炉遗体火化费270元;普通遗体冷藏柜三天遗体存放费用150元(殡仪馆或所属医院太平间);对市区烈士遗属、省级以上劳模、低保户、百岁老人,在免收三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再增加500元补助用于骨灰存放及购置骨灰盒。
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自运遗体或选用其他殡仪服务项目,超出免费范围的,费用自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活动。接运遗体工作由殡仪馆专用殡仪车辆负责运送。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选择骨灰立体安葬方式的,在民政部门所属的殡仪馆、骨灰堂安葬的,免费提供骨灰格位,并免除寄存管理费。在经营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的每个格位一次性补贴1000元,其他逝者每个格位一次性补贴500元。
选择骨灰自然安葬的,一次性补助每具2000元。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的还可免费由殡葬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及安葬仪式。
选择骨灰撒散的,免费提供四名以内的逝者亲属陪同撒散服务。
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逝者,除享受上述减免、补助政策外,一次性每具奖励2000元。
(三)举例说明
一位2018年1月2日逝世的石家庄市长安区户籍普通居民,其亲属自愿在燕赵龙凤陵园内选择草坪安葬(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可同时享受: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210元、平板式火化炉遗体火化费270元、普通遗体冷藏柜三天遗体存放费150元的惠民政策减免和一次性节地生态安葬补助2000元,合计享受减免和奖补2630元。
六、关键词诠释
(一)骨灰立体安葬是指将骨灰长期安放在骨灰堂、墙、廊等立体安葬设施骨灰格位中的安葬方式。
(二)骨灰自然安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安葬区域以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景观进行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硬质墓穴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骨灰撒散是指将骨灰撒入大海(江、河)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政策文件
[石政办函〔2018〕10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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