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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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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 37号)的出台推动了做地工作开展,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做地工作,按照市领导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关于柳辛庄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意见》上批示的“国土局尽快研究制定37号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意见,我局起草了《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该流程坚持以地为先,先做地后做项目的原则,明确了做地项目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做地工作开展。
我局书面征求市发改委、财政局等16个部门的意见,市发改委、规划局等11个部门无意见。市住建局、财政局等5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已采纳。同时,已征求市政府领导意见,均表示同意。
二、主要内容
(一)37号文充分尊重我市现行的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各部门及单位现有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保持不变。在城中村改造方面,城中村改造整案制做地方案中涉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做地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调整改造范围的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予以调整。
(二)37号文规定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集体土地征收做地项目可享受10%留用地政策,在37号文实施前,宋村城中村改造留用地的比例已提高至20%。从2017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开始,中央一直在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的唯一提供者。建议积极响应中央要求,将重点做项目留用地的比例提高至20%。
(三)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及程序按照37号文规定由市储委会确定,但是,按照1月3日国土部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我市《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规定,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确认。因此本流程修改为国有土地收购补偿的标准和程序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和37号文件办理。
(四)区政府需市级做地主体出资的做地项目,从区级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做地工作经费,用于市级做地主体开展做地工作。做地工作经费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标准,按出资额的2%-2.8%计算,具体比例由市级做地主体与区政府协商确定。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009:51  来源: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 37号)的出台推动了做地工作开展,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做地工作,按照市领导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关于柳辛庄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意见》上批示的“国土局尽快研究制定37号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意见,我局起草了《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该流程坚持以地为先,先做地后做项目的原则,明确了做地项目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做地工作开展。
我局书面征求市发改委、财政局等16个部门的意见,市发改委、规划局等11个部门无意见。市住建局、财政局等5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已采纳。同时,已征求市政府领导意见,均表示同意。
二、主要内容
(一)37号文充分尊重我市现行的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各部门及单位现有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保持不变。在城中村改造方面,城中村改造整案制做地方案中涉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做地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调整改造范围的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予以调整。
(二)37号文规定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集体土地征收做地项目可享受10%留用地政策,在37号文实施前,宋村城中村改造留用地的比例已提高至20%。从2017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开始,中央一直在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的唯一提供者。建议积极响应中央要求,将重点做项目留用地的比例提高至20%。
(三)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及程序按照37号文规定由市储委会确定,但是,按照1月3日国土部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我市《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规定,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确认。因此本流程修改为国有土地收购补偿的标准和程序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和37号文件办理。
(四)区政府需市级做地主体出资的做地项目,从区级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做地工作经费,用于市级做地主体开展做地工作。做地工作经费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标准,按出资额的2%-2.8%计算,具体比例由市级做地主体与区政府协商确定。
政策文件
[石政函〔2018〕23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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