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网站首页
综合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动态
当前的位置: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20
【字体: 】    打印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工作,是在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创立的一项具有地域特色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2018年3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石政规[2018]4号)是在2012年7月2日印发的《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的。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独生子大病家庭扶助政策
(一)纳入条件:
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户籍在本市;
2、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仅指癌症)
3、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扶助项目及标准
享受一次性救助。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一)纳入条件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范围的条件参照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即:
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户籍在本市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
享受一次性救助的还需子女是1972年8月15日之后出生,且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子女出生时间有限制,二是必须依法领取了光荣证)。
(二)扶助项目及标准
享受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养老补贴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谁年龄达到谁享受)
(3)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50元的养老金补贴。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一)纳入条件
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范围的条件参照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即:
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户籍在本市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享受一次性救助的还需子女是1972年8月15日之后出生,且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子女出生时间有限制,二是必须依法领取了光荣证)。
2、扶助项目及标准
享受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养老补贴
 
(1)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3)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谁年龄达到谁享受)
(4)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一)扶助项目及标准
(1)父母双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相关规定
(1)双女家庭享受一次性救助,应依法持有《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独生子女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又重组家庭的不享受该项救助。
(3)子女未满18周岁是指独生子女或者两个女儿均未达到18周岁。年龄按公历计算以实际年龄到达的当月为准。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一)扶助项目及标准
(1)父母双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相关规定
(1)双女家庭享受一次性救助,应依法持有《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独生子女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双方均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以女方户籍地救助为主;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以残疾方户籍地救助为主。
(3)父母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又申请再生育并被依法批准的家庭,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
(4)子女未满18周岁是指独生子女或者两个女儿均未达到18周岁。年龄按公历计算以实际年龄到达的当月为准。
(5)夫妻双方均为三级以上残疾的离异家庭,子女判随方可以享受3000元、另一方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的离异家庭,残疾人一方可以享受一次性救助。未享受过一次性救助离异后又重组家庭的,按重组后的家庭结构及子女数认定。
六、关于精神慰藉、临终关怀与丧葬服务相关规定由县(市区)制定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金标准一览表

分类

生活补贴(人)

养老补贴

一次性救助(

市级资金

(元/月)

县级资金

(元/月)

合 计

(元/月)

市级资金

(元/月)

县级资金

(元/月)

合 计

(元/月)

市级资金

(户/月)

县级资金

(户/月)

合计

(户/月)

独生

子女

死亡

家庭

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

 

 

 

 

 

 

 

4000

4000

女方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满55周岁

50

100

150

 

 

 

 

10000

20000

30000

女方满55周岁、男方满60周岁,

200

300

500

150

150

300

10000

20000

30000

独生子女患三级以上残疾

家  庭

女方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满55周岁

50

100

150

 

 

 

 

10000

10000

女方满55周岁、男方满60周岁, 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

100

200

300

100

100

200

 

10000

10000

独生子女大病家庭

女方不满49周岁

 

 

 

 

 

 

 

4000

4000

女方满49周岁

 

 

 

 

 

 

10000

20000

30000

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父母   死  亡

父母双亡

 

 

 

 

 

 

 

6000

6000

父母一方死亡

 

 

 

 

 

 

 

3000

3000

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父母   残   疾

父母双残

 

 

 

 

 

 

 

5000

5000

父母一方残疾

 

 

 

 

 

 

 

3000

3000

备注:此表格仅供参考,具体发放对象、项目、标准严格按照文件执行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010:13  来源: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工作,是在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创立的一项具有地域特色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2018年3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石政规[2018]4号)是在2012年7月2日印发的《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的。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独生子大病家庭扶助政策
(一)纳入条件:
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户籍在本市;
2、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仅指癌症)
3、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扶助项目及标准
享受一次性救助。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一)纳入条件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范围的条件参照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即:
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户籍在本市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
享受一次性救助的还需子女是1972年8月15日之后出生,且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子女出生时间有限制,二是必须依法领取了光荣证)。
(二)扶助项目及标准
享受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养老补贴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谁年龄达到谁享受)
(3)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50元的养老金补贴。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一)纳入条件
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范围的条件参照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即:
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户籍在本市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享受一次性救助的还需子女是1972年8月15日之后出生,且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子女出生时间有限制,二是必须依法领取了光荣证)。
2、扶助项目及标准
享受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养老补贴
 
(1)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3)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谁年龄达到谁享受)
(4)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一)扶助项目及标准
(1)父母双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相关规定
(1)双女家庭享受一次性救助,应依法持有《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独生子女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又重组家庭的不享受该项救助。
(3)子女未满18周岁是指独生子女或者两个女儿均未达到18周岁。年龄按公历计算以实际年龄到达的当月为准。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一)扶助项目及标准
(1)父母双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相关规定
(1)双女家庭享受一次性救助,应依法持有《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独生子女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双方均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以女方户籍地救助为主;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以残疾方户籍地救助为主。
(3)父母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又申请再生育并被依法批准的家庭,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
(4)子女未满18周岁是指独生子女或者两个女儿均未达到18周岁。年龄按公历计算以实际年龄到达的当月为准。
(5)夫妻双方均为三级以上残疾的离异家庭,子女判随方可以享受3000元、另一方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的离异家庭,残疾人一方可以享受一次性救助。未享受过一次性救助离异后又重组家庭的,按重组后的家庭结构及子女数认定。
六、关于精神慰藉、临终关怀与丧葬服务相关规定由县(市区)制定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金标准一览表

分类

生活补贴(人)

养老补贴

一次性救助(

市级资金

(元/月)

县级资金

(元/月)

合 计

(元/月)

市级资金

(元/月)

县级资金

(元/月)

合 计

(元/月)

市级资金

(户/月)

县级资金

(户/月)

合计

(户/月)

独生

子女

死亡

家庭

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

 

 

 

 

 

 

 

4000

4000

女方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满55周岁

50

100

150

 

 

 

 

10000

20000

30000

女方满55周岁、男方满60周岁,

200

300

500

150

150

300

10000

20000

30000

独生子女患三级以上残疾

家  庭

女方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满55周岁

50

100

150

 

 

 

 

10000

10000

女方满55周岁、男方满60周岁, 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

100

200

300

100

100

200

 

10000

10000

独生子女大病家庭

女方不满49周岁

 

 

 

 

 

 

 

4000

4000

女方满49周岁

 

 

 

 

 

 

10000

20000

30000

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父母   死  亡

父母双亡

 

 

 

 

 

 

 

6000

6000

父母一方死亡

 

 

 

 

 

 

 

3000

3000

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父母   残   疾

父母双残

 

 

 

 

 

 

 

5000

5000

父母一方残疾

 

 

 

 

 

 

 

3000

3000

备注:此表格仅供参考,具体发放对象、项目、标准严格按照文件执行

政策文件
[石政规〔2018〕4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