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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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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解读背景
2016年1月14日,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结合我市现状,起草了《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并多次与财政、税务,23个县(市、区)政府沟通协调,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由总则、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人员服务、基金管理、管理与监督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是对失业保险统筹的基本要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基金管理、个人权益记录、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全市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编制,统一业务经办流程。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第二条第二款基本要求。
第二章失业保险征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三章失业人员服务方面,为方便失业人员就近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再就业服务,按照户籍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级参保单位的失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县(市)、区管理。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外籍失业人员,需在本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由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管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政策依据: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196号)推进一个窗口,一个平台办理,方便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办理失业保险相关业务。
第四章基金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加强监督。市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好各级税务机关的失业保险费征缴、入库工作。市经办机构对县级失业保险覆盖人数、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按照规定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第二条第二款基本要求。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市级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向市财政申请下月失业保险金。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一条。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目标管理,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第三条组织实施。
政策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414:19  来源:
现就《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解读背景
2016年1月14日,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结合我市现状,起草了《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并多次与财政、税务,23个县(市、区)政府沟通协调,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由总则、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人员服务、基金管理、管理与监督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是对失业保险统筹的基本要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基金管理、个人权益记录、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全市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编制,统一业务经办流程。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第二条第二款基本要求。
第二章失业保险征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三章失业人员服务方面,为方便失业人员就近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再就业服务,按照户籍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级参保单位的失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县(市)、区管理。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外籍失业人员,需在本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由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管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政策依据: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196号)推进一个窗口,一个平台办理,方便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办理失业保险相关业务。
第四章基金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加强监督。市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好各级税务机关的失业保险费征缴、入库工作。市经办机构对县级失业保险覆盖人数、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按照规定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第二条第二款基本要求。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市级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向市财政申请下月失业保险金。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一条。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目标管理,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第三条组织实施。
政策文件
[石政办发〔2020〕1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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