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网站首页
综合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动态
当前的位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9〕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冀政字〔201854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宽进严管”的改革方向,简化审批,加强监管,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市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三、改革重点

()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市行政审批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各级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对于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属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撤销决定抄送审批部门。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按照省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市行政审批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能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改革事项制定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提高对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各级各部门要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交换体系,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省级涉企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系统自动推送至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省级行政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各级上下对口行业主管部门自身系统,实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共享企业信息,进一步加强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涉及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审批机关负责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推送至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传至省行业主管部门,对口归集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并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对外公示。按照省“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证照分离”改革涉企信息将通过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被推送到“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并在“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对外公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石家庄市“证照分离”改革推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体育局17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推进我市第一批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由各项具体改革重点任务的牵头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条块职责,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序进行。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我省衔接落实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以及明确的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指导各级登记机关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和登记信息的推送告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的具体改革事项,抓紧落实,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出台的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做好相关涉企信息的反馈、归集和公示。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针对改革所涉及的事项,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创新开展工作,优化办事服务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加大督查力度。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作为对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督查考核有关工作安排,对各地改革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石家庄市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1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石家庄市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附件下载本附件请下载此专业浏览器观看.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