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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9〕4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

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521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营造便民、利民环境,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房屋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适用类型

1划拨土地上房屋为住宅用途,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2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产权登记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名下的分套住宅,权利人将其住宅转移给他人的。

3划拨土地上房屋为商业、金融、餐饮、娱乐、办公等非住宅用途,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

1划拨土地上住宅用途的房屋分套转让,暂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按照市场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按照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2划拨土地上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商业、金融、餐饮、娱乐、办公等)分套转让,暂按房屋交易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

房屋交易价格低于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的,按照契税计税价格确定。

三、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收取方式

1土地出让金由受让人、受赠人缴纳。受让人、受赠人应在交易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持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土地出让金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收取,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国库。房屋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分套转让的,在缴纳土地出金后不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报批手续,不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从房屋所在宗地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转让时,其土地出让年限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五、不包含整宗土地

整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同一产权人,且转让后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要求和有关办理程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此情形不适用于本规定。

六、政策实施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后,本规定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实施。

七、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和井陉矿区,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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