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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9〕3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石家庄市地质灾害防治

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9年石家庄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7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石家庄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灾害类型及分布

我市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主要分布在石家庄市西部山区。崩塌、滑坡主要分布在行唐、灵寿、平山、井陉、赞皇;泥石流主要分布在灵寿、平山、元氏、赞皇;地面塌陷、地裂缝主要分布在井陉、元氏、鹿泉、井陉矿区。

二、地质灾害总体概况

我市地质灾害分布广、类型全、危害大,目前共查出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467处(行唐县42处、灵寿县67处、平山县135处、井陉县46处、元氏县60处、赞皇县82处、高邑县1处、鹿泉区25处、井陉矿区9处),其中滑坡100处、泥石流219处、崩塌108处、地面塌陷33处、地裂缝7处。涉及9个县、区,71个乡镇,315个村庄,威胁人口约12万人、财产2亿多元。按《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确定6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为2019年市级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对象(详见附表)。

三、重点防范期、防治重点及监测预警

(一)重要防治时段。根据统计分析,降雨是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汛期是地质灾害的多发期,我市降水集中在6-8月,也是地质灾害多发期和重点防范期。其中7月下旬至8月上旬是地质灾害防范的重中之重,要做好局地强降雨诱发的地质灾害的防御工作。

(二)防治重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防治理念,把城镇、村庄、学校、集市、旅游景点等人员聚集区,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和重点工程建设活动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等区域,作为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区域和部位。

(三)群测群防。在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和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监测、预防责任和任务逐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建立了群测群防监测网络。

(四)预报预警。利用已建立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平台进行联合会商,通过电视、电话、传真、网络、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及时发布三级(黄色)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四、重点防治工作

(一)全面落实群测群防。各县(区)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防治方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和避灾技能培训,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发挥群测群防队伍在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切实加强预警预报。61日起,市、县(区)要全面启动年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特别要全力做好极端气象条件下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成功预报的经验,在预警预报的精准度上下功夫,努力提高短时强降水诱发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水平。要进一步拓宽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告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群众,做到提前预警、及早预报,科学指导各地开展防灾工作。

(三)积极开展巡查监测。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群测群防员,对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特别要高度重视强降雨过后滑坡、崩塌等滞后性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工作。对新发现的隐患点,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对重大隐患点要安装专业监测设备,派专人盯守,密切监测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确保及时发现,果断避让。

(四)积极组织应急演练。各县(区)要把开展应急演练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威胁人员安全的重大隐患点,各县(区)都要组织避险应急演练。除组织开展综合性大型应急抢险救灾演练外,要有针对性地重点组织受威胁群众开展小型简易应急避险演练,让群众强化避灾意识、熟悉避灾信号、掌握避灾路线和应急避难场所,确保遇险时能够有序快速撤离。

(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在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同时,对威胁人口多、危险性大、急需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县级政府要积极落实专项资金有重点分步骤地进行勘查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县级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

(六)深入开展防灾知识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地方电视台、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普及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典型经验做法。要以留守老人、中小学生、外来务工人员、游客等群体为宣传重点,深入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将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材料发放到干部群众手中,将宣传画张贴到村庄、学校、建设工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要充分利用汛期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检查等机会,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防灾知识宣讲培训,切实增强基层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努力提高临灾避险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部署各项防灾工作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等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和监测人。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严格执行值班制度。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严格执行汛期值班等各项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带班力量,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阵以待,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三)着力强化速报制度。一旦发生灾情和险情,要按照国家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规定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上报制度的要求,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半小时内上报;对于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3小时内上报;对于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6小时内上报;对于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12小时内上报;务必在规定时限内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情况不明时要边报告、边核实、边续报。

(四)扎实做好汛前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在全面核查和排查基础上,各县(区)政府要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于汛前发布实施。二是及时更新完善地质灾害数据库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人及群测群防责任人信息。三是做好地质灾害防范警示工作。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更新设置警示宣传牌和发放明白卡,重要隐患点的有关群众,要达到人手一卡,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治理工作。落实群测群防员工作经费,切实调动其积极性,发挥群测群防员队伍在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中重要作用。

(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要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情况,年度防治方案编制情况,巡查监测、预警预报、值班速报等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区划定、警示牌设立、明白卡发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宣传力度。一是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专业知识进行集中学习培训。二是利用有线电视、广播、专刊等各种宣传手段向群众宣传、传授防灾避险的基本方法。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治灾、减灾意识,尽最大可能地防止、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附件:

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22019年石家庄市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一览表

32019年石家庄市重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表

附件1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作如下界定。

1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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