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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6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

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9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健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与市级监管部门相对分离、沟通衔接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字〔20172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自职责】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审批局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城市管理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其中随审批事项一同划转的年审年检,由市审批局负责;未实施划转的,由监管部门负责。

各监管部门负责依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沟通方式】市审批局与监管部门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沟通衔接。

涉及重大疑难事项的沟通衔接,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平台无法完成的,应通过书面公函、案卷移送、协调会议等方式进行。

保密事项的沟通衔接,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沟通内容】市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应积极沟通衔接互动,信息及时共享。

(一)市审批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需征求监管部门意见的,应当向相关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回复;

(二)市审批局应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结果信息及时推送监管部门,以利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三)监管部门应将有关的“双随机”抽查结果、未划转的年审、年检(年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监管中,涉及限制准入、补办手续、撤销吊销证照等需要市审批局配合实施的,应及时推送市审批局,会同市审批局依法依规实施;

(四)市审批局牵头制定涉及监管,或监管部门牵头制定涉及行政审批的文件规定,应相互征求意见;

(五)市审批局和监管部门应主动共享涉及监管和行政审批的相关文件信息,并积极沟通衔接,共同做好文件规定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沟通要求】市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尽责,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

第六条【责任追究】在市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沟通衔接过程中,因拖沓、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沟通衔接过程中,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

(三)其他违反沟通衔接工作纪律的。

第七条【参照执行】县(市、区)政府参照执行。

第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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