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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部门联合发文
我市三部门联合发文:遇不执行降电价政策可电话举报
2020-07-03 08:58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7-03 08:58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字体: 打印
从本月起至今年年底,我市将按照国家要求,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电价政策,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此次降电价“红包”都将送给哪些用户?商业综合体、物业等转供电主体该如何执行?如有拒不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应该怎么办?近日,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联合发出《阶段性降低电价及相关政策告知书》,进行了详细解答。
阶段性降低电价政策
延长至今年年底
告知书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至今年年底,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 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电价、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原到户电价按冀发改价格〔2019)726号河北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商业综合体、物业等转供电主体,需将阶段性电费减免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电力用户。
转供电环节相关电价政策
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和收费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经营主体转供并向终端用户收费的行为。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销售电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
合理解决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以其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其缴纳的电费与其按规定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的差额部分,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票据及各终端用户电量、分摊标准的清单,并接受终端用户的监督。
转供电主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应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费。
加大执法和社会监督力度。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转供电电价政策,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转供电终端用户可下载“网上国网”APP,通过“转供电费码”了解是否享受降价红利。
转供电主体不执行降电价政策、截留降价红利、违规加价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电价政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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