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网站首页
综合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动态
无障碍浏览进入适老化
当前的位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9〕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实施网络立社、项目强社、富农兴社、机制活社、品牌亮社战略,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目标任务

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市供销社系统培育商贸流通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29家,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重大突破;规范建设商品配送中心70个、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40个,建设大型废旧物资批发交易市场34个,改造和新建标准化基层供销合作社150个、村级农资综合服务站3200个、村镇日用品超市2000个;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为重点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全部贯通;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社1500个,入社农户占到全市农户总数的20%以上;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300个,充分发挥供销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基本确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三农”需要的合作经济发展新框架。

三、扎实推进网络建设,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实施项目强社战略。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遴选、建设一批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大型农资商品物流中心、农产品物流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再生资源交易市场项目建设,建成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涉农项目,推动农产品流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积极支持,为项目实施创造条件。

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北方农资物流中心建设,整合网络资源,建设一批农资商品配送中心,规范发展村级农资综合服务站和农资店,形成覆盖全市农村、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物美价廉的“放心农资”。

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加快培育一批大型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系统,推进现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建设一批农副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和连锁收购站点,提高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北方农产品物流中心为龙头,产地批发市场为骨干,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副产品营销网络,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副产品买难卖难问题。

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再生资源综合生态产业园区,积极推进绿色回收进社区工作,建设一批废旧物资交易市场集散中心和社区回收站。支持供销社有条件的回收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构建集收购-集散-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网点收购作用,搞好农村废旧物资的回收,改善村容村貌,提升服务功能。

四、努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着力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加快农合联组织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和支持农合联工作,赋予“农合联”统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切实发挥农合联对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策划、组织、引导、领办作用,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和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各部门、各单位所建的专业合作社、涉农协会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逐步纳入农合联管理,使农合联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真正成为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财政要按年度拨付“农合联”专项工作经费。

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各县(市)、区政府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一批销售贸易、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类型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特色明显、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辐射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当地农业开发。各级发改、财政、农业、商务、扶贫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

鼓励供销社涉足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支持供销社兴建“金融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和农业统筹保险”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供销社企业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体制机制,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大力兴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搞好传统服务项目的同时,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计生、科技、纠纷调解等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五、继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供销合作社实力、活力和竞争力

大力推进基层社组织创新。按照以经济区建社的原则,调整建制,优化布局,加快基层社超市化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不断增强流通功能和为农服务功能。通过改革改造,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基层组织体系。通过3年努力,完成基层供销社的重组改造和组织创新。

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推动社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各级供销社理事会对骨干龙头企业的控制力。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供销社企业集团。强化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管理创新,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要加快由自我服务向为社会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转变,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党委、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力量。县级供销合作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关键,要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实行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改革工作要在20103月底前完成。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加强组织领导。供销合作社工作是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交由供销合作社实施。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管理,2010年上半年,各县(市)、矿区全部成立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以下简称“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扶持力度,相应配套资金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连续3年给予每年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另行制定,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农产品进市、工业品下乡所需的经营性资金要给予贴息或费用补贴。对供销社龙头企业列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各级财政要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各级涉农、财政部门要将供销社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凡涉及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扶持以及考核、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由同级农合联参与推荐,共同组织项目和资金的申报实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物资储备任务。

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201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仍以划拨方式使用。

优化改制环境。供销社系统社属企业改革比照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供销社企业,按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社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及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认真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完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5号)精神,解决好供销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

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

加强各级供销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职务。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分层次培训,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要大力培树供销文化,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商业供销社改革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1231日印发

 

(共印65)

 

 

政策解读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1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