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
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藁城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
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冀政〔2011〕1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政办函〔2010〕12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发〔2013〕15号《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参照同期类似项目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2〕75号)所列石家庄市区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迁安置相关事项。
第三条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属于公益性项目。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市水务局是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征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藁城市政府是辖区内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建设征收补偿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收安置工作,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提供配水管线规划条件,办理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含安置用地)和组卷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安置费用的评审和工程资本金的筹集。
第七条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由市水务局负责,石家庄水务集团(以下简称水务集团)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具体实施。征收补偿资金由水务集团统一筹集支付。
水务集团负责协调和组织电力、通信、供暖、燃气、排水、园林、交管等部门的改迁工作。
第三章征收补偿
第八条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
(一)依据配套供水工程规划,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执行。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征收事项,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国有土地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异地提供新的用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新的用地,市水务局报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城乡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提供新的用地。被征用单位应从大局出发,服从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安排。
(四)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2年)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按相关规定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九条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石家庄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及其附属物、装修等,经评估后,给予货币征收补偿。征收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能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的,不再另批宅基地。不能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的,另批宅基地自建安置,旧宅基地按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新增用地指标由市统一协调解决,安置事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办理。搬家费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25元,计发6个月。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给予补偿。搬家费补偿20元/平方米。确需安置的,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规定确定。企业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生活补助和依法履行关闭注销企业的职工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补偿费用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完税证明、工商证明、工资表、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
(五)各区政府(管委会)、藁城市政府按法定程序确认并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补偿金额。评估费用由水务集团支付。
第十条临时用地的补偿
(一)临时通道、存土场、料场、工棚用地及配水管线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补偿。
(二)配水管线等供水设施尽量延城市规划道路铺设,减少临时用地面积。
(三)配水管线等供水设施占用未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的城市规划道路,按临时用地进行补偿。
(四)临时用地按使用前的用途进行补偿,未利用土地不予补偿。临时占用耕地半年期限,影响一季产量,复耕费一次性补偿60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一季1200元/亩;临时占用耕地一年期限,复耕费一次性补偿60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一季1200元/亩,一年两季,补偿一年;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按实际占用期间补偿,影响几季产量补偿几季(按一季补偿1200元/亩,一年两季),工程竣工后,复耕费一次性补偿600元/亩,另加一年青苗补偿费2400元/亩。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费按每平方米25元补助,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藁城市政府自行组织。
第十二条对涉及铁路、高速公路、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征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三条由水务集团协调市国土、规划部门和专业测绘机构依据占地红线图进行现场测量放线、土地指界、统计征地亩数并作为组卷依据。
第十四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严禁自行建设。非法擅自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抢栽、抢种的花草、树木、作物,一律无偿清除。
第十五条公共设施及大型设备的搬迁由被征收单位编制动迁方案及预算,水务集团对动迁方案和预算进行审核把关后,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项目完成后,由被征收单位出具竣工图及竣工决算,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决算评审。
第十六条征收土地有权属争议的或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拒绝征收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被征土地、被拆房屋作勘查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电力、通信、供暖、燃气、排水、园林、交管等改迁费用和公共设施、大型设备的搬迁费用由水务集团直接支付给产权单位,其余征迁安置费用由水务集团支付到负责征迁安置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按《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执行,土地征收工作费用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6000元/亩。临时用地征用工作费用3000元/亩。上述费用水务集团支付到各区政府(管委会)、藁城市政府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工作费用的支付办法,先期支付60%作为征收启动资金,征收实施后按照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至95%,剩余资金待征收任务完成后,全额拨付。
第十九条电力、通信、供暖、燃气、排水、园林、交管等改迁费用和公共设施、大型设备的搬迁费用,经财政评审后,按施工进度拨款至80%,验收合格决算完成后全额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在实施征收安置过程中遇特殊情况,上报石家庄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在征收补偿期间,如国家、地方出台新的标准,依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南水北调配套石津干渠沿线排水改造工程征收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