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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严把“四类药品”购销政策
2021-08-23 08:32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3 08:32 来源: 【字体: 打印
“您好,请出示一下您的身份证,并将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以及患病症状填写到这个单子上。”8月18日,市民李女士因外耳道发炎在神威药业谈固店购买头孢药品时,药店工作人员按照“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要求她如实登记信息。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加大督导督查力度,严格落实退烧、抗病毒、抗菌素、止咳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的销售监管工作,主动向市民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自觉提升零售药店管理水平,规范服务行为。
按照要求,零售药店须严格落实“四类药品”销售(含网购)实名登记制度。“四类药品”中,除用于预防和治疗外感疾病的非处方纯中药制剂外(如连花清瘟胶囊、清开灵软胶囊、板蓝根颗粒),其他药品全部凭处方购销,并实名登记顾客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以及购买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四类药品”的购销需要确保可以通过系统追溯到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对“四类药品”追踪随访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做好实名登记工作。按照要求,零售药店第一时间将“四类药品”购销信息同步传送所在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和防疫办,防疫办组织做好购药人员的追踪排查和随访工作。一旦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人员,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置。(转自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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