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促进环境优化、科学发展、民生改善、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省对统计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
(一)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监测。成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监测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常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每月召开联席会议,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国民经济核算监测指标体系、省对市考核指标体系及各项监测体系进行调度、分析,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工作分工落实本部门、本系统(包括辖区内中央、省属单位)指标数据、综合情况,向会议通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协调性、匹配性,准确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稳运行。
(二)开展小康社会建设重点监测。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任务和河北省统计局制定的设区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制度,将经济发展、民主法制、文化建设、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等五方面工作任务分别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由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按季上报,由市直部门督导本系统(包括中央、省、市属机构和各种所有制机构)指标上报,由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分别落实指标的上报责任和工作的达标责任。
(三)开展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专项监测。对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项监测,对年主营业务收入一定额度以上的企业按季进行直测直统,由市发改委商市工信、工商、国税等部门提出直统企业名录,市统计局按在地统计原则总体部署,由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企业数据的采集、汇总、上报,市和县(市)、区工信部门予以配合;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一定额度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按季进行直测直统;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对研究机构、国防科工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研发经费支出(R&D)对口进行统计汇总和数据提供,进一步做好全市的监测工作,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现代服务业专项监测。全面反映第三产业整体情况,逐步做好服务业所有行业调查资料的综合整合,扩大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标准和范围,建立健全地方部门服务业统计制度,涉及服务业统计的部门要按制度规定准确、及时、全面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对电子商务、物流、会展、服务外包、文化服务等行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一定限额以上的企业进行直测直统;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由市统计部门商市发改、工商、商务、国税、地税等部门提出直统企业的名录,按月增加、按年度调整,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统计部门,由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数据采集,由市直部门进行行业统筹,协同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五)开展现代农业专项监测。建立、完善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统计监测,开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都市休闲观光农业、土地流转、农村人口转化等专项调查。由市统计局牵头与市委农工委及所属农口各职能部门、农开办、发改委等合作,建立现代农业信息网络平台,形成集统计信息、农村市场及农产品供求信息、产业化单位推介等作用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发展网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六)开展粮食抽样和城乡居民收入调查。科学开展粮食抽样调查和城乡居民收入调查,进一步加强抽样调查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和评估。提高调查质量,真实反映粮食生产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由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牵头负责,各县(市)、区统计局、调查队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七)开展新型城镇化专项监测。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制定的设区市新型城镇化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居民生活、城镇聚集、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等六方面工作任务分别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由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按季上报,由市直部门督导本系统(包括中央、省、市属机构和各种所有制机构)指标上报。
(八)开展重点投资项目专项监测。对列入国家、省、市的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进度、经济效益、财税贡献、创新能力、就业拉动力等方面进行专项监测,由发改委提供项目名录和项目情况,由市统计局牵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县(市)、区统计局做好月、季、年监测工作,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及投资贡献率提高。
(九)搞好统计监测例行分析。根据宏观运行及专项监测的情况,按月、季、年出具监测报告,市县统计部门及职能部门要依据监测指标的完成情况、发展趋势、存在问题进行专业分析、提出对策建议,市统计局综合出具全市监测报告。
二、进一步做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十)认真落实国民经济核算分解指标的目标责任。市、县统计局要将国民经济核算分解指标及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应的工作部门,市直各部门负责按目标责任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目标责任落实,市、县统计局做好汇总核算。
(十一)做好GDP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统一制定的核算制度和“下管一级”的工作制度,加强对数据指标衔接度、协调度、匹配度的审核评估,保证市、县两级GDP核算数据在核算方法上的科学统一,核算过程的规范严谨,核算结果的科学准确。
(十二)妥善做好历史数据衔接工作。根据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组织修订GDP历史数据,实现2013年及以前年度市县两级GDP数据的衔接。
三、进一步强化统计服务功能
(十三)建立统计海报。由市统计局按月出具“石家庄统计海报”,主要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月度统计监测报告、战略新兴产业等各项专项监测报告及国内、省内重点城市主要数据情况、市情市力等重要内容,并同期发布网上海报、手机海报。
(十四)建立“石家庄大数据平台”。由市统计局建立涵盖综合市情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企业发展、项目发展、区域发展等经济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民生发展等情况的数字、数据、信息,集权威性、共享性、专业性、国际性为一体的中英文服务平台,按照“统一标准、统筹规划、面向社会、信息共享”的原则,应用大数据技术,对全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等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实现统计、发改、工商、税务、质监、建设、商务、工信等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成融数据查询、应用、分析、咨询为一体的平台体系,对经济实体、社会主体运行效果进行系统的、连续的监测评价。建立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统筹实施配套的网站建设、基础建设,提高我市影响力、吸引力、美誉度。
(十五)建立市情市力、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建立企业、单位、市民对政府决策、政府服务、生态环境、投资环境等方面的社情民意诉求、建议征询平台和与政府的网上互动平台;结合经济普查和大型调查建立市情市力信息平台,与新增市场主体形成网上互动,强化服务功能。
(十六)建立统计专业培训平台。编研统计专业培训课程、统计知识读本、统计工作实务手册,开展网上培训,形成专业化、公开化、信息化的专业培训体系,开展全员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促进统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
四、搞好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
(十七)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搞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投入产出、企业创新调查等专项调查,搞好普查、调查结果的开发应用。
五、进一步加强统计质量管理
(十八)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建立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工商、国税、地税、民政、编制、质监等部门为小组成员,定期研究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和维护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完善全市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共享平台。每月(季)由工商部门提供新注册单位情况,质监部门提供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情况,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纳税单位情况、企业基本信息等数据;建立单位信息比对分析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和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月月有新增、年年有长成”的要求,做好新增企业入库工作,由市、县统计局对部门资料进行整理、合并、排重,及时剔除破产、注销单位,达到国家联网直报标准的单位应统尽统、其他单位名录完整,并根据单位情况的变化当月进行调整,使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更新”,并建立名录库平台、相关部门共建共享。
(十九)做好联网直报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市县统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坚守“四条红线”,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基层联网直报企业要及时搜集、整理、加工相关指标数据,并在国家统一设定的上报截止日前登录网络直报平台,完成各种报表任务的指标数据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要确保填报数据的完整、真实,审核说明的针对性、客观性和逻辑性。严禁虚报、瞒报,避免漏报、错报。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而涉及重要变更的,要及时向当地统计部门申请变更。市、县统计部门要落实在线实时审核责任,按照“即报即审”原则,从国家统一规定的联网直报开网日起,逐日审核企业基层数据,增加网报数据的汇总审核频率,及时查找并通知企业纠正报送错误,确保基层数据全面、真实、准确,综合数据趋势合理、与相关指标匹配。
(二十)做好非联网直报企业的统计管理。市、县两级统计局要配合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做好本地区非联网直报企业的抽样调查、样本企业的统计数据上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做好样本企业的维护、非目录企业的及时增统工作,加强样本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和现场核查力度,确保样本企业真实、准确上报数据。各工作职能部门要做好协调、督导,摸清非联网直报企业发展实际,促进非联网直报企业扩大规模,提高效益,创新发展。
六、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二十一)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法》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建立部门统计制度,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单位)数据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统计监测的日常工作,按制度要求向同级(单位所在地)政府统计局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小康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统计监测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供本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各级统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统计数据分析工作的指导,沟通有关情况,提供部门统计分析所需的相关数据,依据《统计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实现部门数据资源整合和信息互通共享,确保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数据的有效衔接和平衡协调。
(二十二)加强县级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部门的队伍建设,保证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机构设置,充分发挥统计部门在宏观经济运行、政府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十三)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统计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县及县以下统计机构业务工作规范化评定办法》和《河北省县及县以下统计机构业务工作规范化评定实施方案》的标准和要求,做好县级统计局及各乡镇统计站的统计基础建设规范化达标工作,3月底前完成计划制定,并推进实施,7月底前上报验收报告,10月底前完成验收,在2014年完成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标准、工作制度的建设,达到省级规范化验收标准,全面夯实统计的工作基础。
(二十四)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指导督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到有统计工作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专业人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要持证上岗,保持人员稳定。通过一套表平台进行联网直报的企业,统计人员要做好数据上报前的审核、确认、把关,上报数据要做到准确、真实、及时、规范、全面;其他企业按照抽样调查、重点监测的制度要求,做好调查数据的审核填报,确保全面准确,达到联网直报标准的要主动做到即时达标、即时入库。市及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做好对企事业单位的两级培训。
(二十五)加强开发区、聚集区统计。加强省级以上开发区、聚集区、园区统计力量,配备统计人员,按统计制度要求开展年、定报工作。
(二十六)加强社会统计力量的培育。各县(市)、区要结合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的统计服务机构,做好专业培训,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付、完成相应的统计任务。
七、进一步做好重点调研工作
(二十七)加强重点调研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统计局、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协力开展全市一、二、三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课题的专题调研。围绕农业产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特色经济、农业人口的转移和农民收入等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提升、重点产业市场竞争力、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围绕服务业的规模和结构、新型消费模式、新一代电子信息和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的培育和发展、城市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等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围绕投资结构调整与投资拉动作用、小康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人口问题等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出具调研报告。
八、进一步提高依法统计管理水平
(二十八)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由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统计单位依法统计情况、统计法宣传普及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开展全员执法;设立咨询电话、举报电话,受理统计违法违纪违规方面的投诉举报,加强依法监督和执法查处;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统计工作。统计弄虚作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违法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并及时纠正,开展诚信统计单位认定。
九、加强统计改革创新
(二十九)开展统计改革创新示范试点。按照国家、省全面深化统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申报国家、省级统计改革示范、试点,加快服务型、开放型、创新型统计体系构建。
十、进一步加强综合保障
(三十)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监测工作的人员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设备保障,加大对统计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统计监测和改革创新工作顺畅、有序、高效开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附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监测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刘晓军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蒲国良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成员:
张炬 市委农工委常务副书记
赵文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周立新 市财政局局长
吴飞 市工信局局长
马千里 市统计局局长
闫纯锴 市教育局局长
许振霞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宋学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马提福 市地税局局长
王华平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卢建新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文昌 市民政局局长
张兰格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田嘉一 市商务局局长
李志宏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波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李义增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杨建秋 市林业局局长
崔同英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建国 市司法局局长
王雁南 市科技局局长
张军卫 市农业局局长
王晓临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吕军英 市畜牧水产局局长
王东刚 市水务局局长
郑国良 市法制办主任
张新峰 市金融办主任
王强 市投资促进局局长
霍国林 市物价局局长
吴瑞山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王志强 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队长
张子云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杨丽芬 市国税局副局长
孙宏普 市交通局副局长
郭彦军 市建设局副局长
杨进喜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局长马千里兼任办公室主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