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石政发〔2013〕34号)依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上报市政府。原《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石政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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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