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
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城市空间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支持、市县配合、协调联动”,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现省会绿色崛起,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工业企业搬迁须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产业关联、协同发展的要求,向市域工业园区布局转移。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重度污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工业企业限期搬出中心城区,其他工业企业逐步搬出中心城区。
(三)转型升级,多元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搬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合理扩大规模,实现做大做强。有条件的企业可转型服务业,对无法实施搬迁或转型的企业,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实施关闭或破产。
(四)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创新企业体制机制,增强加快发展内在动力,谋求企业更大发展。
二、任务目标
列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中心城区污染工业企业,2017年年底前,限期全部搬出中心城区或转型。凡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中心城区其他搬迁工业企业,逐步向市域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大幅度削减工业排放,促进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三、政策措施
(一)设立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搬迁企业土地出让净收益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本补偿、政策资金、搬迁奖励及贴息扶持。
(二)对原址土地可出让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基本补偿和政策资金支持。
1.基本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的60%为基数上浮20%予以补偿。
2.政策资金。根据企业规模、搬迁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搬迁计划,企业按照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的搬迁计划完成搬迁、投产并腾退土地的,企业原址预期土地净收益的90%补偿企业;未按照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的搬迁计划完成搬迁、投产并腾退土地的,不再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三)特殊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对原址土地不可出让或出让面积较少,土地净收益不足以支付搬迁改造成本的企业,参照同类地块的总体支持情况,由市搬迁办提出支持意见,经搬迁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四)搬迁奖励。以搬迁领导小组审定的搬迁时间为限,对每提前一年完成搬迁的企业,市政府奖励200万元,最高奖励500万元。
(五)贴息扶持。市级融资机构为支付企业搬迁改造筹集的资金,市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累计贴息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申报省、市重点。年度土地指标向搬迁改造项目倾斜,按项目进度安排土地指标。
(七)合理核定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数额。
1.市搬迁办组织市国土局、财政局、规划局等部门,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原址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预期地价,依据国家政策测算土地出让预期净收益。
2.市搬迁办依据企业搬迁改造投资规模和土地出让预期净收益,提出支持企业政策资金意见,报搬迁领导小组审定。
3.市搬迁办根据搬迁领导小组审定意见,与搬迁企业签订资金支持协议。
(八)资金拨付方式。
1.基本补偿在搬迁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一次性拨付企业。
2.政策资金在搬迁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并完成新项目前期手续、开工建设后,1个月内由市级融资机构拨付50%,其余资金根据企业土地腾退进度拨付。在约定时间内按期腾退的,腾退后2个月内拨付剩余的50%资金;到期未能腾退的,暂停拨付剩余资金,待企业土地腾退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延期完成搬迁的,重新按比例计算后拨付剩余资金。
(九)资金清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将土地收储中心、市级融资机构垫支的基本补偿、政策资金及融资费用,拨付土地收储中心及市级融资机构。
(十)搬迁企业抵押土地和房产的注销抵押方式。
1.搬迁企业能够以其他土地和房产置换原银行抵押贷款的,应积极进行置换,注销原土地和房产的抵押登记。
2.搬迁企业不能以其他土地和房产置换原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或将抵押贷款转为信用担保贷款,注销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
3.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注销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可先行出让,用出让价款优先偿还债务。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十一)妥善安置搬迁企业职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搬迁、转型和关闭企业的职工稳定和分流安置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各项政策。经市搬迁办批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使用搬迁资金用于职工安置。
(十二)建立协调机制。搬迁领导小组对企业搬迁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议,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主动服务,促进搬迁。搬迁企业要落实搬迁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利用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按时、合法、平稳搬迁。
(十三)加强督导监管。市搬迁办会同效能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服务企业情况进行督办问效,市审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搬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四、报批程序
(一)拟搬迁企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搬迁改造方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他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履行程序。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集体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区属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所在区政府审查同意。
(四)拟搬迁企业向市搬迁办提出申请,经市搬迁办初审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五)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市搬迁办提请搬迁领导小组审定。
(六)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审定后,市搬迁办按企业搬迁进度编制年度搬迁计划,并按期组织实施。
五、组织领导
成立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市领导担任,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审计局、国资委、人社局、安监局、地税局、国税局、交通局、建设局、房屋征收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搬迁办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和内部调剂解决。市财政按年度安排市搬迁办专项工作经费。
搬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审定年度搬迁计划,确定搬迁企业名单;审定企业搬迁方案,研究决定企业搬迁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搬迁重大问题。
市搬迁办主要职责:编制年度搬迁计划,提出搬迁企业建议名单;研究搬迁扶持政策,提出支持企业意见;组织评审企业搬迁方案,向搬迁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报告;落实搬迁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调解决企业搬迁具体问题。
相关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简化办事程序,保障生产要素,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经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搬迁改造方案的中心城区污染工业企业,中心城区其他搬迁改造工业企业,经搬迁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石政发〔2008〕1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印发前市委、市政府议定企业搬迁政策继续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