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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4〕2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进一步提升我市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加大涉农融资支持

(一)引导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强化对县域和农村的信贷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县域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确保“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将信贷资金更多投向薄弱领域,加大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鼓励银行机构完善涉农信贷机制,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强化绩效考核,激发涉农信贷服务内在活力。推动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断提高涉农小微企业、农户贷款以及担保业务占比。

(二)推动涉农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做好涉农重点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在各类场外市场挂牌。支持涉农中小企业优先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三)扩大多元化债券融资规模。推动涉农企业与多元化债券市场对接,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支持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集合债(票据)。鼓励涉农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成立各类支持涉农企业基金。

二、健全金融服务“三农”体系

(四)优化县域金融机构布局。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快县域空白网点布局,尽快实现县域全覆盖,并将服务网络向乡镇延伸。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加快向县域延伸服务网点。鼓励有实力的银行在农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现有村镇银行在镇域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设立立足县域、服务“三农”发展的扶贫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

(五)完善农村基础金融设施。加强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应用和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加大ATM机、POS机等自助机具布设力度,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工具。

(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评定与创建活动,培育农村信用文化,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开展信用评价,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信贷服务的有机衔接,扩大农村信贷覆盖面。

三、强化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

(七)推进农村信贷服务产品创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广以蔬菜温室大棚及冷库等附属设施所有权、大中型农机具、农产品订单以及农业知识产权等为标的物的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探索开展农产品存货质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创新业务。引导银行机构结合农业生产周期和农业经济特点,灵活确定授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满足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产业链信贷创新产品。推动农业龙头企业运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产品融资。支持银行机构与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密切合作,开展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加强信贷资金与政府扶贫资金有机结合,通过“银行+政府+农户”模式,助力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

(八)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的金融服务方式。推动金融机构围绕农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制定支持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的信贷政策,鼓励现代都市农业园区规模经营主体,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生产设备、林权、回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在金融产品、信用增进、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探索创新。

四、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九)创新农业保险产品。鼓励各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服务范围,研发农作物、畜产品、水产品等领域的特色保险产品。推广地方特色种植业、养殖业险种。在继续扩大传统政策性险种的基础上,稳步扩大能繁母猪、设施蔬菜、公益林等特色险种的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

(十)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财政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救助模式,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

(十一)强化基层农业保险服务。支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与乡()政府合作,以县域分支机构为依托,整合行政服务资源,在乡()、村建立“三农”保险基层服务站(),提高投保服务、现场勘查、灾后理赔等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

(十二)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推进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改革,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步伐。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地位。

(十三)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和金融监管条件,选择有条件的县()、区规范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主体,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

(十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支持各级财政出资设立引导基金,吸引民间资本、产业资本发起设立各类涉农投资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合作性村级融资担保基金。培育重点服务“三农”的评估、审计等专业中介机构。

六、强化对涉农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十五)支持现代农业持续发展。完善考核奖励制度,强化政策激励措施,推动金融机构发挥比较优势,找准服务切入点,推动涵盖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的科技研发与创新,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多业态、标准化、规模化发展。

(十六)支持重点区域金融创新发展。围绕“中东西”发展战略,选择农村金融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区,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开展综合或专项创新性试点工作,探索金融促进县域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十七)支持县域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服务机制,建立有效载体,综合利用期限长、利率低、额度大的政策性信贷资金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信贷资金,支持县域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以及县域新型农村社区、农村产业园区建设。支持金融机构着力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的多样化金融需求,不断强化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

(十八)推进农产品期货交易和大宗商品市场建设。加强与期货机构的战略合作,通过在农产品集散地区设立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增设期货交割库,以及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注册期货交割品牌、培育开发特色期货品种等方式,支持我市特色优势农副产品开展期货交易,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稳定农村生产经营。加强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不断增加特色农产品交易品种。

七、加大对金融服务“三农”的政策支持

(十九)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改革涉农资金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强财政与金融配套联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投入。实施落实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奖励政策,实施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落实中央财政扶贫贷款贴息。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鼓励各级财政出资建立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鼓励各地对设施蔬菜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保费予以补贴,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适度支持。

(二十)健全农村金融相关机制。加强涉农服务绩效考核,将支持“三农”发展列入相关金融机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研究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加强涉农贷款、保险等金融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对“三农”支持情况。完善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公示制度,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二十一)防范农村金融领域风险。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关注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和经营风险,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配合政府及时高效地处置涉农金融风险事件。金融机构要优化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农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的监管责任,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积极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620

 

抄送: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驻石各金融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6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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