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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2020-05-22 13:55
发布时间:2020-05-22 13:55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深化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20〕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创四建”活动加快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实施意见》(石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职责权限,建立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按岗聘任、教师有序流动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从“学校人”到“系统人”的转变。2020年全市在总结矿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启动“县管校聘”改革试点工作,到2022年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流动、聘用、退出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政策依据
(一)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体制机制
1.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管理机制。政策依据: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城乡统一、区域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机编办〔2018〕165号):“市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教育、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自2018年起,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原则上每两年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一次。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中小学在校学生数(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为准),将全市教职工编制数按标准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2.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办法。政策依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系列(专业)岗位聘用,可按系列(专业)在本系统内统筹使用,并向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倾斜。”;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冀人教〔202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对县(市、区)内中小学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核定岗位设置总量,实行总量控制。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内,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人员结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以及教师交流轮岗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要健全中小学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
3.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管理。政策参考:河北省有关地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义务教育教师职称(职务)评聘管理制度。义务教育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确认(初聘),由所属教育部门负责,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中级及以上职称(职务)评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申报总量,由教育部门统筹申报推荐,向农村、边远、一线教师倾斜。”
4.建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政策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34号):“建立每年定期招聘的教师补充机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编外教师,特别是不得以事业单位整体满编为由而不为中小学校补充教师;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5.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政策依据: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教〔2015〕93号):“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交流轮岗长效机制”;“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的教师应在3-5年内,采取刚性交流或柔性交流的办法,分批交流轮岗到异校任教。刚性交流即将人事关系转入交流学校”;“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在任职、评选特级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骨干教师时,必须具有异校交流的工作经历。”
(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用管理制度
1.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政策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冀人教〔2020〕9号):“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学校统筹使用教育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岗位和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考核评价、评先奖励、职称评聘、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
2.岗位聘用。
3.完善聘后管理措施。
(三)完善教师退出机制
1.建立师德为先,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
2.建立以竞聘上岗为核心的教师退出机制。
3.建立科学、合理的解聘机制。政策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建立完善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政策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冀人教〔2020〕9号):“严格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学校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教师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我省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四、名词解释
(一)县管校聘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42号)等文件规定,“县管校聘”是指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编制、人社、教育等部门互相配合,在县域内统筹教师资源配置、招聘录用、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学校负责岗位聘用。
(二)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等文件规定,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国家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三)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有关规定,为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的合理均衡配置,要求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均应交流轮岗;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
 
政策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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