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有效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协同跟进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经济社会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信用约束。加快推进我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4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出台的《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后置审批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非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严格依法规范审批行为。各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1实行“双告知”制度。各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部门,相关市场主体)
各级工商部门根据《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统一推送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上,由各级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认领,并通过各自业务系统分派到相应的审批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对《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前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省工商局将其登记注册信息统一在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上发布,各级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查询,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监管工作。在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信息共享应用平台建成前,工商部门先将需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推送至石家庄政务办公信息网,由各审批部门自行认领。(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明确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需提请工商部门查处的,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工商部门查处的具体规定执行,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支持已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地方继续探索”的规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及省工商局、省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监管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工商〔2014〕45号)要求,对监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结合国务院和省市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进展情况,比对《石家庄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5版)》,制定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本级的监管清单,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1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工商部门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河北”网站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大力配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及时与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依托省工商局建立的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要通过政府政务外网实现与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的联通对接。2016年底前,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监管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研判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建立防范化解风险机制。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参与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处置,必要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处置。(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制定实施我市行政机关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两个随机、一表共用”抽查监管机制,按照合法、随机、公开、透明的原则和监管形势的需要,确定检查重点、抽查范围和抽取比例,制定抽查计划,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方式,对被抽取的企业实行联合检查。(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探索综合执法模式。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探索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级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已经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各县(市)、区,要发挥执法力量整合优势,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河北”网站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和市级其他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进行业自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建立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规约。根据行业发展要求,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相应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自律制度,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对违规经营者进行约束和惩戒,促进协会参与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经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经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鼓励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监管领域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监督管理,对纳税情况、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审计及鉴定。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拓展监督范围。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参与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向群众广泛宣传市场监督工作情况,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公众关注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市场监督体系建设宣传活动,鼓励新闻媒体推出参与市场监督的好节目、好栏目,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市场监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编委办和市级其他相关部门、市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要强化执行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取得实效。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工作实际,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协调联动,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基础建设。积极配合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地方立法工作,建立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有序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立法机制,强化备案审查和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市县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加强行政执法量化考核和质量考评。(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工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调度,确保改革工作及时推进、平稳有序;对改革要求执行不力、改革进度迟缓、部门履职缺位错位、工作敷衍塞责等不作为、慢作为行为,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市级其他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评估考核。建立事中事后监管绩效评估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对实施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后续监管情况以及惠企便民、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的实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相关监管政策和监管事项目录。(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