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清理规范税收
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定的《石家庄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8日
石家庄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号)要求,清理规范我市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明确政府和市场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过度干预,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崛起。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地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及其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具体包括6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清理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出台的其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以及其他各类文件载体规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2.非税优惠政策。重点清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等。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重点清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等。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重点清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重点清理对部分区域实施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收入划分方面,在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对辖区内部分地区实施有别于其他地区的分配政策等。
6.其他优惠政策,是指上述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1.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尚未规定的,待国家对此次清理结果明确相关政策后,再行处理。
2.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由设区市政府报送省财政厅审查汇总后,报经省政府审核,再由省政府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3.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对2014年12月1日后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上级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清单和公开制度。各地各部门在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应当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2.建立举报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建立本地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举报制度,明确登记、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的举报。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做好举报的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3.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本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审计、税务等部门,每年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职责分工转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纠正,并移交同级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安排预算时,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三、工作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5年2月1日前)。市直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于2月2日将清理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主管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省财政直管县(市)要按照石家庄市统一部署进行清理规范,并将清理结果报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于2月1日前将清理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要将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本地区的清理结果,包括清理情况、工作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安排、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及报表(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等,经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按时报市财政局。无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市直部门,县(市)、区也要按要求报送以上相关材料。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2月2日-2月5日)。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报备的清理方案,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清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没有按要求进行清理、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弄虚作假、应清未清、应废未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2月6日-2月15日)。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报告和检查验收情况,汇总全市清理情况报告,于2月12日前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于2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2014年全市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专项清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本级优惠政策清理情况汇总表。
(四)接受省厅检查阶段(2月16日-2月28日)。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工作进行验收。
(五)规范管理阶段(3月1日-6月30日)。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本地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要结合清理工作,研究制定建立长效机制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并于5月底前将经本级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
市成立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重点清理规范税收征管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对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市审计局负责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审计监督,对各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市委组织部负责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市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其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级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工作机制,并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办法,全力推进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强化业务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误区,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同时,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基层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在基层平稳有序推进。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形式,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确保如期完成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各项任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附件:
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