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市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
税收委托代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市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委托代征有关工作的通知》(石国税发〔2015〕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4日
关于全市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委托代征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交通运输局
石国税发〔2015〕144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经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分别委托市本级和县(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经核定征收的全部税收。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工作
(一)征收范围及方式
凡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取得运营收入,应在我市境内缴纳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并经税务机关确定为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由其车籍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代征其应纳的交通运输业税收。对长安、桥西、新华、裕华、高新等市内五区的货物运输车辆税收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代征,对其他县(市、区)的货运车辆税收由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代征。
(二)代征税种及征收标准
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的国税税种:增值税;地税税种: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代征税收具体征收标准由税务机关经充分调研后确定并予以公告。
二、部门职责
(一)国税部门
1.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格式与交通运输部门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工作中双方权力、义务与违约责任。
2.对全市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摸底清分,搞好行业典型户调研,确定货物运输车辆国税税种的定额标准、征收方式;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核定应征税款等工作。
3.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具体的软件业务需求,并对软件涉及税收部分进行测试、验收。
4.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数据接口,确保与交通运输部门做到信息交互。
5.做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代开的准备工作,增设代开窗口、增加相关设备及人员等,并选定派驻运政服务大厅的税收业务咨询代表。
(二)地税部门
1.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格式与交通运输部门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工作中双方权力、义务与违约责任。
2.开展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典型户调研,确定货物运输车辆地税税种的定额标准、征收方式;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核定应征税款等工作。
3.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具体的软件业务需求,并对软件涉及税收部分进行测试、验收。
4.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数据接口,确保与交通运输部门做到信息交互。
5.增设代开窗口、增加相关设备及人员等,并选定派驻运政服务大厅的税收业务咨询代表。
(三)财政部门
1.负责做好全市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委托代征的组织协调工作。
2.协调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做好税收入库、代征手续费返还等工作。
3.及时拨付前期推行发生的相关费用,确定代征手续费的比例、返还方式,监控代征手续费用途,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
1.向税务机关提供在籍车辆信息。
2.按照委托代征的业务需求做好运政网系统软件改造工作,确保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实现“源头控管”。
3.在运政服务大厅做好软硬件准备工作,设置涉税窗口、配备好相关人员、机器设备,按税务机关需求布置好网线。
4.按照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征收税款。
5.按要求使用委托代征手续费,做到专款专用。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5年6月-7月)
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国税、地税、财政、交通四部门协调会,研究确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委托代征模式,并由国税、地税、财政、交通四部门联合印发文件。
(二)业务对接(2015年7月-8月)
各级国税、地税、财政、交通等部门按职责要求进行数据对接,并做好应征税款核定、运行软件改造、测试及验收等工作。
(三)发布公告(2015年8月)
将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代征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有关事项向纳税人进行公告。
(四)正式实施(2015年9月1日)
在全市实施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委托代征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地税、财政、交通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配合,密切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9月1日顺利开展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委托代征工作。
(二)各级国税、地税、财政、交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好代征协议的签订及管理、派驻人员的确定、代征税款的确认、核算统计、代征手续费的支付、信息传输及登录相关应用系统等工作。尤其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提前进行公告宣传。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在办理货物营运车辆年度审验业务时,均应查验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缴纳情况,保障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四)各级综合治税机构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推动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级税务、交通部门要做好突发性应急事件的预案制定及处置工作。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