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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函〔2015〕3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9日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管护水平,规范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重要抓手,以营造“自然生态、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为总体目标,秉承“精心、精细、精致、精品”的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系统的开展管护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正定县、市内各区和高新区以及市园林局管护的道路和水系绿地、公园广场,以及此类在建绿地的日常管护考核工作。其他县(市)、矿区参照执行。

三、考核主体

(一)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城区及正定县的道路和水系绿地、公园广场的管护考核工作,其中道路和水系绿地考核由市园林绿化管护巡察大队具体负责;公园广场考核由市园林局公园处组织公园广场考核组具体负责。

(二)正定县、市内各区和高新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局直属各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所辖道路和水系绿地、公园广场日常管护的自查考核工作。

四、考核方式

(一)道路和水系绿地考核。采取巡查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园林绿化管护巡察大队每月开展一次巡查考核;正定县、市内各区和高新区、局直属各单位每月开展自查。

同时,将市管道路绿地作为试点,对绿地浇水作业和其他养护项目采取分别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全市园林系统推广实施。

(二)公园广场考核。城区内公园广场采取综合检查、随机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其中综合检查依据《石家庄市公园广场管理考核标准》每月开展一次,随机抽查结合日常管护工作不定时开展,社会监督情况作为考核加减分项列入考核内容。

五、评分办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的方式进行,每月评出考核成绩,全年平均成绩为该单位年度管护考核成绩。

(一)道路和水系绿地考核。月考核成绩中,专项工作考核占40%,专业工作考核占60%,奖惩考核作为加减分项一并列入当月考核成绩。

专项工作考核是指按照年度绿化管护工作任务,结合季节特点,对园林绿地主要管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

专业工作考核是指对园林绿地日常管护项目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

奖惩考核是指管护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领导表扬或批评、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或曝光、市民群众表扬或投诉的,经核实后实施奖惩。管护工作受市级及以上领导表扬或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1分;受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扣2分;被局领导批评、社会监督举报的扣1分。

(二)公园广场考核。综合检查成绩占60%,随机抽查占40%。社会监督结果作为加减分项一并列入当月考核成绩,经查情况属实的,管护工作受市级以上领导表扬或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1分,受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扣2分;被局领导批评、社会监督举报的扣1分;上次检查存在的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加倍扣分。

六、奖惩办法

(一)资金奖惩

一是道路和水系绿地考核。对市内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市园林局直属单位分别实施奖惩考核,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适时列入。正定县和高新区参与考核、评比和排名,但不进行资金奖惩。

1当月考核成绩最后一名的区,扣罚管护费10万元,倒数第二名扣罚5万元。扣罚管护费专款专用,奖励当月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5万元。各区全年扣罚管护费总额不超过市财政确定的园林综合考核资金数额。此项资金每月公示,年终一次性兑现。

2各区或局直属单位根据自查考核成绩,每月对排名靠后的管护公司(各区或局直属单位管护公司总数的10%,最少1个、最多不超过5个)实施扣罚管护费的处罚,排名倒数第一的扣罚年度管护费的5%,排名倒数第二的扣罚4%,以此类推。扣罚资金当月以现金形式上交管理单位,用于绿地和设施维护及奖励先进。

二是公园广场考核。市管公园方面,依据月度考核成绩确定管护费拨付额度,90分以上(含90分)全额拨付,85至90分(不含90分)扣除月度管护费的5%,85分以下(不含85分)扣除10%。各单位依据市局考核及管理单位日常考核成绩,核定社会化管护公司管护费拨付额度,实行以分计酬的激励机制。年度考核成绩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不能被评为优秀领导班子;月度考核成绩和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各单位按照园林管护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严格执行“四定一挂”制度,即定岗位、定人员、定标准、定职责,挂奖励性绩效工资。区管公园方面,市内各区从每区管护费中每年提取3.9万元,共计15.6万元作为以奖代补资金,每个月公园广场考核平均成绩第一名的区奖励8000元,第二名奖励5000元。

(二)末位淘汰。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各单位结合综合考核成绩和日常自查成绩,对本区(单位)社会化管护公司进行末位淘汰。

一是道路和水系绿地考核。每季度末考核成绩(三个月考核成绩的平均值)低于85分的区或局直属单位,对自查考核成绩(三个月考核成绩的平均值)倒数第一的管护公司实行末位淘汰,于下个月起解除管护合同,扣罚其当年已发生管护费的30%(与月度扣罚的处罚不重复计算),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参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与管护投标。管护任务交由考核成绩累计前五名的管护公司依次接管,接收单位每次只接收一家、累计最多接收两家被淘汰公司的管护任务。新接收的管护任务,继续以标段为单位参加考核。管护费标准按被淘汰标段招标时中标价执行。扣罚资金当月以现金形式上交管理单位,用于绿地和设施维护及奖励先进。

二是公园广场考核。年度考核成绩倒数第一,且分数低于85分,或月度成绩两次(含)以上低于85分的,解除管护合同,扣罚当年管护费的30%,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参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与管护投标。管护任务暂由年度考核成绩第一名接管,直至重新招标确定新的管护公司。

(三)公开公示。市园林局每月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及主管领导,并通过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全市,同时由市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列入领导班子考核。年终考核结果上报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列入各区年度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成绩。

七、解释说明

此办法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

1. 石家庄市道路和水系绿地管护考核评分标准

2. 石家庄市公园广场管护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石家庄市城区道路和水系绿地管护考核评分标准

一、绿地浇水

每条路随机检查3处,按土壤水分速测仪抽样平均值计算:

1此项分值按百分比折算,含水量15% 作为合格数值,含水量≥15%的不扣分;实际含水量在15%(不含)至5%(不含)之间(四舍五入取整),每降低1%,此项分值扣除10%。

2含水量≤5%的,此项不得分。

二、死苗干枝清理

1乔木、大型花灌木(包括独杆月季、藤本植物、黄杨球、女贞球等)干枯、死亡、无冠、严重偏冠、残冠、主干严重倾斜、长势严重不良、有严重病虫害、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扣1分/株。

2乔木、大型花灌木有明显干枝、吊枝、断枝未及时修剪清除,绿篱、色带干枯、死株断垄每处超过0.3延米或0.5平方米的,每处扣1分。

三、苗木补植

1行道树、绿地内乔木、大型花灌木缺株的,扣1分/株。

2绿篱缺株0.5延米、组团造型缺株0.5平方米的,每处扣0.5分。

3丛生灌木、花卉、草坪、地被斑秃超过0.5平方米的,每处扣0.2分。

4乔木、大型或丛生花灌木应在春季或秋冬季按原品种、规格补植;绿篱、草坪和地被应随时补植。不按要求补植的,按市场价扣除相应资金作为处罚。

四、植物冲洗

按照操作规范实施,冲洗效果好,叶面干净。总体冲洗效果较好但存在遗漏现象或部分段落冲洗不到位,扣20%分值;不能按照操作规范实施,偶尔冲洗、有水冲痕迹,但叶面尘土仍很明显,扣40%分值;叶面灰尘较多或未冲洗的,此项不得分。

五、植物修剪

1按计划和规范完成植物修剪工作。完成修剪但存在个别遗漏、不到位的,存在问题数量占总任务量的2~4%(含)的,扣20%分值;基本完成修剪,存在问题数量占总任务量的4~6%(含)的,扣40%分值;未完成修剪工作,进度达到60%(含)以上的,扣60%分值;修剪进度低于60%的,此项不得分。

2冷季型草坪修剪不彻底、不到位的,扣1分/处;未及时修剪,高于12厘米或出现结籽现象,此项不得分。

六、垃圾清理

1绿地或周边有生产垃圾堆积、存放的,扣1分/处。

2绿地、分车带、树池有杂草、寄生植物或攀附植物,扣0.2分/处。

3植物体上有涂污、乱贴、乱画现象的,扣0.3分/处。

4在绿地内、周边焚烧生产垃圾,扣5分/处。

5水系、两线沿线绿地内有明显垃圾的,扣0.2分/处;使用鼓风机清理垃圾的,扣5分/起。

七、病虫害防治

乔木、灌木、绿篱、花卉、草坪地被等植物有明显病虫害,影响观赏效果的,乔木0.5分/株、灌木0.2分/株、绿篱0.2分/延米、色带0.2分/平方米、花卉0.2分/平方米、草坪地被0.2分/平方米;病虫害有大面积蔓延趋势,严重影响景观效果的,此项不得分。

八、设施维护

假山石、亭、花架、廊、雕塑、喷泉、座凳、园路、树篦子、垃圾箱、标示牌、上水设施、广场铺装、栏杆、花池及贴面砖、井盖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扣0.5分/处;外观损坏、残损,有涂污、积尘或有乱贴乱画等现象,未及时维修、清理的,扣0.2分/处。

损坏设施不及时修复的,按新建成本价格扣除资金作为处罚。

九、绿化保护

绿地内发现违法经营、私搭乱建,扣5分/处(起);树木上有钉、挂、捆绑等现象的,绿地内有堆物、堆料、停放车辆等违法侵占行为的,扣1分/处(起);发现盗伐树木,强占、偷占、破坏绿地树木、进行硬化或私开门口等违法行为的,未及时书面通知绿化执法部门,或未做好登记备案并积极追踪问效执法进程的,扣2分/起。

十、人员管理

管护人员配备标准:裕华路绿地3000平方米/人,其他道路和水系绿地5000平方米/人。

1工作时间内各区、局属各单位巡察中队工作人员未在岗巡察、调度工作的,扣1分/人·次,经联系10分钟赶到现场的可暂不扣分。

2工作时间内管护人员不在岗的,扣1分/人·次,经联系10分钟赶到现场的可暂不扣分;工作时间内管护人员着工作装不规范、不带工作帽上岗的,扣1分/人·次。

附件2

石家庄市公园广场管护考核评分标准

一、绿化管护(30分)

(一)绿地景观(12分)

1绿地存在明显人为损坏;乔、灌、草、花卉、绿篱、水生植物等长势较差,影响绿地整体景观效果(2分,每处0.5分)。

2乔木树冠不完整,偏冠、无树冠,分枝点不合适,主侧枝分布不均称、树形较差(2分,每处0.5分)。

3绿篱、竹林下有积土、落叶、垃圾等(2分,每处0.5分)。

4花灌木内膛杂乱,影响通风透光,株型散乱,不能及时开花(1分,每处0.5分)。

5植物叶片大小、颜色不正常,出现明显非季节性黄叶、焦叶、卷叶、落叶,树体有枯枝、死杈,叶上有虫粪、虫网,树体有钉钉、绑绳等(1分,每处0.5分)。

6绿篱色块图形杂乱,层次不清;花坛花带开花参差不齐,草坪生长势弱,生长季出现枯黄(1分,每处0.5分)。

7绿地植物未能及时冲洗,叶片尘土较多(2分,每处0.5分)。

8乔灌木脱落树皮未及时清理,影响景观(1分,每处0.5分)。

(二)植物生长状况(5分)

1乔灌木有缺株现象,发生残株未能及时处理,缺株率在1%以上(2分,每处0.5分)。

2草坪绿地有杂草、杂物,覆盖率在98%以下(2分,每处0.5分)。

3草花坛更换不及时,影响“五一”、“十一”等节日效果,影响绿地景观;花坛内裸地部分超过5%(1分,每处0.5分)。

(三)植物修剪(5分)

1操作不符合技术规范,植物修剪违背生物学特性,影响植物生长;修剪不到位,有遗漏、有死角(2分,每处0.5分)

2乔灌木萌蘖、徒长枝、病虫枝、干枯枝、残花败叶等修剪不及时,影响整体景观(1分,每处0.5分)。

3修剪不当,破坏树形,造成树木比例失调,出现树线矛盾、树势衰弱、影响正常开花,降低观赏效果,影响植物通风透光等(1分,每处0.5分)。

4乔灌木倾斜,枝条劈裂、下垂、折断等未及时处理(1分,每处0.5)。

(四)植物病虫害防治(5分)

1喷洒农药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着装不规范,未设立警示牌(1分,每处0.5分)。

2植物病虫害防治不及时,出现植物多株或大面积受害,影响景观(2分,每处1分)。

3乔灌木病虫害危害株数超过5%,草坪夏季病虫害症状超过5%,绿篱色块被啃食叶片每株在2%以上(2分,每处0.5分)。

(五)水肥管理(3分)

1浇水、施肥不及时、不合理,造成干旱、水涝,破环土壤结构,出现环境污染等,破坏植物营养平衡,影响植物正常生长(2分,每处0.5分)。

2草坪浇水不及时,造成春季返绿晚,枯黄期提前,生长季节绿期短(1分,每处1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调整移伐园内树木,每起事件加扣1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侵占绿地的,每起事件加扣3分。

二、园容卫生(30分)

(一)绿地内有草、杂枝叶、垃圾污物(4分,每处0.5分)。

(二)园区保洁不及时、不彻底。有废纸、食品袋、果皮、烟头或其它垃圾物;硬化路面有明显浮土、痰迹、污物,树上有垃圾袋、风筝等悬挂物(6分,每处0.3分)。

(三)绿地、建筑及雕塑有垃圾、明显浮土、痰迹、污物(3分,每处0.3分)。

(四)硬化路面雨后未及时疏通排水通口,有大面积积水、淤泥,有大面积破损,雪后未及时清扫清理积雪(1分,每处0.5分)。

(五)水面有漂浮垃圾,水体不清洁,有污染(1分,每处0.5分)。

(六)未按要求完成晨扫(0.5分,每处0.5分)。

(七)各种标牌、垃圾桶、路椅、音箱设施、灯具、栏杆等未擦拭,表面明显尘土污物,灯罩内明显污物(2分,每处0.5分)

(八)厕所(6分)

1保洁流程未上墙公示,无保洁记录和巡视记录,无公开监督电话(2分,每处0.5分)。

2卫生未设专人负责,清扫冲洗、消毒不及时,有蚊、蝇、臭味,便池有尿碱、污物、乱写乱画等,地面有水渍(2.5分,每处0.5分)。

3卫生设施破损失修,保洁工具存放混乱、堆放杂物(1分,每处0.5分)。

4厕所未按时开放,影响游客需要的(0.5分,每处0.5分)。

(九)园内积肥选址不当,或未设置围挡,影响观瞻的;绿地、树池施用未经处理的粪便(1分,每处0.3分)。

(十)有焚烧枯枝、垃圾等杂物现象(1分,每处0.5分)。

(十一)垃圾转运不及时,发生垃圾站点垃圾堆积,影响环境(0.5分,每处0.5分)。

(十二)修剪场地未清理,未在半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成(1.5分,每处0.5分)。

(十三)存在明显卫生死角(每处加扣0.5分)。

(十四)构筑物表面尘土、枯枝败叶堆积,屋顶有杂草、污物(2.5分,每处0.5分)。

三、设施维护(15分)

(一)导游牌、指路标、说明牌、科普宣传栏等字迹不清,用字不规范,残缺失修的(1分,每处0.5分)。

(二)果皮箱、路椅、健身器械等各种设施破损、歪倒,果皮箱内积存垃圾超过1/3,有碍景观的(1分,每处0.5分)。

(三)绿地栏杆破损失修,油漆粉刷不及时,有歪倒现象,有碍景观的(1分,每处0.5分)。

(四)路灯、射灯等各种灯饰破损失修、影响正常使用(1分,每处0.5分)。

(五)喷灌、喷泉破损失修,不能正常运行(1分,每处1分)。

(六)无障碍设施破损,不能正常使用(1分,每处1分)。

(七)地面铺装高低不平、松动,有破损、脱落未及时修补(2分,每处0.5分)。

(八)花池、道牙歪斜、破损(2分,每处0.3分)。

(九)构筑物墙面脱落、破损(2分,每处0.4分)。

(十)雕塑等园林小品破损(2分,每处0.5分)。

(十一)水面和山体周边未按规范设置警示牌(1分,每处0.5分)

四、服务经营(15分)

(一)检查时关闭经营场所;经营项目证件不齐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饮食服务摊点服务人员无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以现场检查为依据(2分,每处0.5分)。

(二)服务人员未统一着装,着装不整洁、不佩戴上岗证(1分,每处0.5分)。

(三)公园员工违反岗位规范,服务人员不使用文明用语,服务不主动、热情,与游客发生口角的(1分,每处1分)。

(四)私自推迟开园、提前闭园时间;售票公园不执行票务管理制度,收、售票不分的(1分,每处0.5分)。

(五)私上经营项目,擅自变动园内各种收费标准,不按程序报批的(1分,每处1分)。

(六)服务经营摊点及游艺项目未按规划位置设置,擅自扩大经营面积和经营范围的(1分,每处1分)。

(七)操作管理人员及饮食服务摊点服务人员无证上岗;各种服务、游乐项目、经营摊点未明码标价,标价牌不符合标准要求(2分,每处0.5分)。

(八)公园门口、经营摊点及管理房等未设专门保洁人员,卫生保洁不及时、物品放置杂乱、生活用品外露;饮食服务摊点未按有关规定消毒、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及变质食品(1分,每处0.5分)。

(九)投诉机制不健全,无投诉接待办公室,投诉指示牌不规范,投诉记录不清和处理意见不及时(1分,每处0.3分)。

(十)经营设施未及时油漆粉刷,影响景观(1分,每处0.2分)。

(十一)经营区内售票桌椅、遮阳伞等物品放置杂乱,乱堆乱放(1分,每处0.3分)。

(十二)游艺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无自检纪录或记录不完整,未经公园管理人员确认,未定期保洁消毒,无保洁和消毒记录(2分,每处0.2分)。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上经营项目的(一处加扣3分)。

五、园容秩序(10分)

(一)没有统一停车场及明显标志,各种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停放,影响游览和观瞻的(1分,每处0.5分)。

(二)开放时间在园内有骑自行车、三轮车,有宠物入园的(1分,每处0.5分)。

(三)门口有乱设摊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影响出入和观瞻的(1分,每处0.3分)。

(四)护园人员不到位,发生游人践踏绿地、攀折枝叶等现象,园内有衣衫不整、躺卧等现象的(1分,每处0.5分)。

(五)有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放乱挂、乱设牌示摊点、乱放工具,影响观瞻的(1.5分,每处0.5分)。

(六)施工现场未围挡作业,设备、材料乱堆乱放,建筑垃圾积压,工停未及时清场,影响观瞻的,施工运料及渣土遗洒、扬尘的(1分,每处0.5分)。

(七)园内有行乞、强行兜售现象的,有散发广告、传单、封建迷信活动的(1分,每处0.5分)。

(八)园内有进行轮滑、非指定区域球类(篮球、足球、排球)、钓鱼、放风筝及引接公园电源的扩音设备的(2分,每处0.5分)。

(九)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一起加扣1分)。

(十)保洁工具及车辆不整洁,出现故障未及时维修(0.5分)

六、安全工作(15分)

(一)组织领导(4分)

1治安、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缺项或没有明确相应组织机构,领导责任不明确的(扣0.2分)。

2安排部署工作没有将治安、生产工作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的(扣0.1分)。

3治安、生产管理制度有缺项,制度制定内容有明显漏洞的(扣0.1分)。

4单位领导在治安、生产管理方面无明确分工,科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扣0.1分)。

5每月治安、生产情况无总结讲评的(扣0.1分)。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日常检查无记录的(扣0.1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扣0.2分)。

7 科室无安全制度,操作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练的(扣0.1分)。

(二)治安保卫(4分)

1公园广场设施有丢失、损毁的(每起扣0.1分)。

2安全自查无检查记录的(扣0.1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扣0.2分)。

3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设施无安全警示标示的(扣0.1分),警示标示不清楚、不明显的(扣0.1分)。

4不遵守值班巡逻、检查登记管理制度,值班巡逻交接不清,检查无记录的(扣0.1分)。

5安全管理人员无责任区域划分的(扣0.1分),遇有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扣0.1分)。

6服务经营摊点、游乐项目周边造成通道拥堵,不便于游客通行的(每处扣0.1分)。

(三)安全生产(4分)

1游乐设施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检测合格证的(扣0.5分)。

2游乐设施年检合格率达不到100%的(每项扣0.1分)。

3未经局安全保卫部门同意,擅自安装、运营游乐设施的(每起扣0.5分)。

4游乐设施管理制度制定不全或没有制定的(每项扣0.1分)。

5操作人员无证件或证件过期的(每起扣0.1分),有违规操作规程操作的(每起扣0.2分),因违规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事故的(扣全分)。

6各类化学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出入库无登记或不清楚的(扣0.1分)。

7危险化学品库房位置不合理,库房内物品不按规定放置、无警示标示的(扣0.1分)。

8对各项用电管理混乱,不定期进行检查的(扣0.1分)。

9电工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每人扣0.1分)。

10工作间物品杂乱违规堆放,各项管理制度悬挂不统一的(一处扣0.1分)。

11管理区域内有私拉、乱扯电线的(每起扣0.1分)。

12饮食服务摊点、服务人员证件(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不齐全的(每人扣0.1分)。

13经营摊点卫生状况较差的,有出售伪劣商品及变质食品的,食品质量合格率达不到100%的(每起扣0.1分)。

14管理区域内高大树木干枝、枯枝造成人身伤害的,低矮灌木修剪不及时有影响游人通行现象的(每起扣1分)。

15绿化施工、抢修未设置警示标示、警示表示不清晰或设置位置不醒目的(每起扣0.1分)。

16园林绿化用车在园内超速行驶的(每起扣0.1分)。

17花坛摆放位置影响游客通行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0.1分)。

18不经常性组织消防检查的,未建立消防器具检查管理制度的,消防检查无记录的(每起扣0.1分)。

19消防器具合格率达不到100%的(每件扣0.5分)。

(四)事故案件防控(3分)

1被社会监督曝光、义务监督举报,经核实属实的一般案件(每起扣0.1分),刑事案件扣全分。

2年度内有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发生的(扣全分)。

3年度内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扣全分)。

4管理责任事故防控率未达到100%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5对管理区域内非法集会现象发现不及时,未进行汇报,延误处理时机,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1.5分)。

七、管护人员要求(5分)

(一)管理管护人员未统一着装,未挂牌上岗的(加扣3分)

(二)工作期间饮酒,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加扣2分)

注:本管理考核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主城区所有公园广场,各县(市)公园广场管理考核标准仍执行以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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