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
石家庄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管理,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卫生部《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和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功能,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六统一”规范管理。2012年,所有农村县(市)、区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其中三分之一的县(市)、区达到省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行政管理
1.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机构标准。乡镇卫生院命名规范,标牌统一,建设标准、设备配置符合《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试行)》要求。村卫生室按照《关于石家庄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实现“一村一室”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统一村卫生室命名、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机构印模和工作制度。
2.明确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管理职责,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作为独立的医疗机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债权债务、民事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统一人员管理
1.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准入管理。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应占编制总数的90%以上,公共卫生科人员不低于编制总数的30%。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公开选聘,人员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在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负责人由村民委员会公开选聘确定,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乡镇卫生院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统一调配使用工作。大学生村医实行“乡管村用”,规范管理,落实相关待遇。
2.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业务和服务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绩效工资、定额补贴、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等发放和人员调配使用的依据。
(三)统一业务管理
1.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门诊登记、病历、处方等各种医疗文书按规定统一样式,做到门诊有登记、住院有病历、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宣教有资料,并书写规范。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管理,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2.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任务。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对辖区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用药、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各自职责和要求,做好各自承担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之间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四)统一药械管理
1.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配备使用药品,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规定的乡村医生用药范围执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根据国家、省和市基本药物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
2.加强器械设备管理。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购置、使用和管理。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记入固定资产账,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并统一负责组织设备的维修、计量监测等工作。
(五)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专账管理,建立村卫生室政府投入固定资产、药品购销等明细账目。
(六)统一绩效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成立考核组织,负责考核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负责对村卫生室的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发放和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
市政府制定并印发全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在摸清乡镇卫生院人员和乡村医生底数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政策,召开启动会,广泛搞好宣传发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
各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管理内容,执行规章制度,规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管理,全面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上半年栾城县、赞皇县、辛集市达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并适时召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现场会和调度会,强力推进全市工作开展。
(三)考核达标阶段(
市卫生局制定考评标准,在县(市)、区自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情况逐乡进行考核验收,通报考评结果,表彰奖励先进。结合日常督导和考核验收情况,推荐优秀的农村县(市)、区参加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考核评估,力争年底前不少于1/3的农村县(市)、区成为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作为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主体,要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发改、财政、人社、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市)、区卫生局牵头负责指导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指导。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县级卫生、工商、食药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非法行医和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县发改、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督导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县(市)、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2012年度县(市)、区卫生工作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四)落实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主题词:卫生乡村方案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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