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
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劳模困难帮扶工作。劳模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是社会积极向上的标杆。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帮助,落实好各项劳模待遇政策,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使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突出劳模帮扶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劳模情况摸底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省部级及以上劳模生活困难状况,重点面向因重大疾病、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在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劳模和低收入的老劳模进行帮扶,确保困难劳模得到相应救助帮扶。
三、做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深入落实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救济金制度,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经费保障。对养老金或退休金较低的老劳模实施全面补助,使其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企业人员平均退休金水平;对农村低收入困难劳模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劳模及时实施救助;对突发特殊困难的劳模进行临时救助。
四、妥善解决劳模医疗困难。认真落实好现有医疗保险政策,让劳模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帮助;对农民劳模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鼓励劳模家庭全员全部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劳模利用救济金给予救助。
五、积极帮助劳模解决就业、住房困难。对困难劳模就业,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一对一”定向帮扶,有针对性地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积极组织其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劳模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劳模,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对吸纳就业困难劳模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民劳模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劳模待遇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省部级劳模就业、退休费、荣誉津贴、工伤、医保、健康体检、住房保障、困难救助等政策,做到各项待遇应享尽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民政、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模帮扶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