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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实行门诊共济
2022-01-07 09:15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01-07 09:15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字体: 打印
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执行。《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了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地解决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将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据了解,我市结合实际对个人账户和门诊共济待遇两个章节进行了改革创新。
在个人账户方面,《实施细则》改革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明确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明确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明确了参保人身份变更,调整划拨个人账户的额度、方法;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在门诊共济待遇方面,《实施细则》调整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置换的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适当提高了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对进一步推进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提出要求,明确非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明确参保人身份和年龄变更时,调整相关待遇的时限和办法。
《实施细则》的出台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会议精神的同时,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市门诊统筹共济保障机制,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高门诊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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