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和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科学有序推动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以下简称“村改居”)工作,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民〔2016〕31号)、《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方案》(冀民〔2016〕3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改范围
市辖区(裕华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县(市)政府驻地镇(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村委会。
二、目标任务
从2016年4月开始,各县(市)、区启动“村改居”试点工作,到2017年6月底基本完成。
2017年下半年开始,全面推进“村改居”。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村改居”比例达到90%以上。
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所辖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村基本完成“村改居”工作。其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村改居”工作由各县(市)设定具体时间表。
三、“村改居”基本条件和程序
“村改居”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村委会所辖区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二是集体所有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三是所辖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劳动力已转移至非农产业;四是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社经”、“村企”分离,产权关系明确。
农村村委会的撤销和城市居委会的设立,要遵照以下程序: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具备条件的村委会提出撤销建议——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书面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审查研究,向县(市)、区政府提出撤销村委会和设立居委会申请——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估验收,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批复——报市民政局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批复意见做好村委会撤销后续工作,筹备设立居委会。
四、进度安排
(一)宣传启动阶段(2016年4月—2016年5月)
1搞好宣传。“村改居”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各种资源要素合理配置,有利于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村改居”的组织机构、范围对象、目标任务和条件程序作为重点,通过报刊、文件、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村改居”工作,为加快推进“村改居”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健全组织。市成立“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主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公安局、农业局、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各县(市)、区参照市领导机构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村改居”的各项工作。
3调查摸底。各县(市)、区组成调查组,按照一村一档、先急后缓、先点后面的原则,对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采取进村入户、走访交流、问卷调查等形式,全部进行调查摸底。对照“村改居”基本条件进行分类排队,建立工作台账,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村改居”基础性工作。
4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村改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明确时间节点,优化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实施方案,按照“一村一策”原则,制定针对性强的具体落实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开展试点阶段(2016年6月—2017年6月)
1确定试点。各县(市)、区确定1至2个试点村,并将试点名单和“村改居”工作台账报省、市备案。
2动员部署。各县(市)、区根据省、市“村改居”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召开动员会、部署会等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3业务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员的培训,将有关政策、条件、程序、方法、措施等普及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切实保障“村改居”工作依法、有效、稳妥开展。
4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成“村改居”试点工作组,入村推动“村改居”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组织,做到工作人员到位、资源配置到位、社区标识到位、工作对接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实现原村民与新居民全员无缝隙管理和服务。
5评估整改。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7月-2020年6月)
1推广试点经验。全市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借鉴试点和域外“村改居”工作经验,强化督导,创新方法,改进工作,狠抓落实。
2统筹人员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制定“村改居”工作的优惠措施,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村改居”工作。要通过公开招标、融资、委托、购买、奖补等形式吸引社会人员和资本向“村改居”工作聚焦,为有效推进“村改居”工作注入新的动力。
3集中力量攻坚。针对村情复杂、矛盾纠纷大的村,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驻村了解情况,现场办公,依法依规逐一解决问题,确保村民利益不受损害,确保“村改居”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评估验收阶段(2020年7月-2020年12月)
各县(市)、区要按照验收标准,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的方式进行评估验收,确认工作成效。对推进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限时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县乡政府的主体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村改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及时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扎实推进“村改居”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其他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靠前工作,积极为“村改居”创造条件。依托社区居委会开展公共服务的卫生计生、教育、司法、综治、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
(三)加强创新驱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条件和群众意愿,开阔视野,顺势而为,大力推进“村改居”工作。要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鼓励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大胆改革创新,把“村改居”工作与创建智慧城市、幸福社区和撤乡设镇、撤镇设街道办事处结合起来,推动“村改居”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
(四)加强工作督查。“村改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村改居”工作的督查指导,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把“村改居”工作纳入政府的考核内容,不定期对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村改居”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对进展缓慢的单位要加强督办,对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村改居工作验收评估标准(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