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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3〕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起经贸大学东围墙,西至青园街,南起槐北路,北至河北省日报社(详见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石家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六、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21

 

附件: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槐北路以北,青园街以东,河北省日报社宿舍以南,经贸大学东围墙以西(详见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局

四、评估机构

根据《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确定。

五、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三)公摊补助

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确定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的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装饰装修、房屋配套小房等附属物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原则:等价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3.产权调换按等价调换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

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不计楼层差价)

4.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位于项目规划范围内134号新建高层楼房和2号楼1单元、2单元B户型。

5.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附后。

6.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七)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为标准,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为标准,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12个月;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过渡期限为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终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多退少补。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200元。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八)搬迁奖金和其他奖励

1.搬迁奖金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奖励5000元;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316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元;

3)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多层楼房均以单元为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4)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60日(含)内,多层楼房均以单元为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元。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搬迁奖金。

2.其他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公摊补助与产权调换房屋等价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每平米优惠200元计算(不计楼层差价);超出等价面积1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1980/㎡计算,不计楼层差价;超出等价面积10-20(含)平方米的部分按2980/㎡计算,不计楼层差价;超出等价面积20-30(含)平方米的按4980/㎡计算,不计楼层差价;超出等价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6600/㎡计算,计楼层差价;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可按成本价购买一个车位;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被征收房屋配套小房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配套地下室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超出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九)房屋使用性质和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七、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

选择货币补偿的,所有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并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并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电器迁移费和搬迁奖金;如被征收人自愿不领取上述费用的,上述费用上浮15%抵顶差价款。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需要交纳的差价款,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八、其他

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的被征收人,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或特殊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调查和公示,审查核实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0元补助。

被征收人长期在此居住,在征收范围内只有一套30㎡以下的房屋,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选择套型面积87.27㎡以下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规定结清差价。

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具体补偿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确定。

九、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补偿具体事宜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十、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供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一、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执行。

 

附件: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一、建筑类型

(一)框架剪力墙、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住宅楼。

(二)单元式楼房,每单元两部电梯。

二、室内装修标准

地面:水泥地面;

墙面:墙面及顶棚刮两遍找平;

门窗:断桥铝中空玻璃窗;

照明:普通白炽灯泡;

厨房、卫生间:贴瓷砖并安装普通卫生洁具;

分户门:品牌防盗门;

分室门:房间安装室普通内门;

楼宇对讲、双气、有线电视、互联网入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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