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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函〔2010〕1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市政府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市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包括特邀督学、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专、兼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第三条督学的选聘,应兼顾各级各类教育、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特长和知识结构。由具有教育教学和管理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五)热心教育督导事业,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六)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督学聘任范围与任期:

(一)学校中的优秀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或教师;

(二)退休或退居二线的教育行政部门副局级以上领导或学校领导,年龄不超过65岁;

(三)同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四)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部门领导及应当履行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和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

(五)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市督学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督学的聘任程序

市政府设立市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

市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市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常务主任委员。

聘任的具体事务由政府教育督导室承办。

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聘任督学人数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推荐督学的单位和人数。采取单位推荐和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督学的拟聘人选后,报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拟聘名单在同级教育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市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

第六条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四)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

(五)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六)完成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四)依照规定获得督学工作有关补贴。

第八条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督政、督学、调研和其它活动,依法履行督学职责,撰写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

(二)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参与制定文件,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三)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学任职培训;

(四)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反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督学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未经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不得独自开展督导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兼职督学受督导室的委托在工作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分散、独立的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室报告督导结果;

(二)实施督导工作时,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应予回避。

第十条市督学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年内未参加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督导活动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督学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督学职务。

督学被解聘后,在同级教育信息网站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告知单位。

第十一条组织管理

(一)督学的日常管理及工作由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督学本人的专长,组织督学参加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应每年不定期召开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级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三)督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可根据督学参加督导和调研等活动的情况,给予适当的旅途、误餐补贴;

(四)督学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所聘督学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本人;

(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及督学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督学的工作,在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阅读文件等方面提供方便。督学开展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主题词:教育督学聘任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312日印发

(共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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