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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函〔2010〕3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要求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家、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深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各项工作任务,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推动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按照《河北省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工作方案》的部署安排,做好安全生产承诺制建设“回头看”工作,进一步扩展承诺范围和内容。扎实抓好安全生产承诺制示范单位建设及经验推广活动,在企业内部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三项制度”,使其覆盖企业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真正使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有章可循,有效减少“三违现象”。各级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抗拒检查执法、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加大对其检查执法频次,推动企事业单位兑现安全承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今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安委会的部署,重新组织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现场签订承诺书、公开承诺等形式,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二)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导、部门强监管、企业抓整改”的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督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督导挂牌督办单位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抓紧做好煤矿整合方案落实,各产煤县(区)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继续实行派驻停产监督员制度,实行24小时死盯死守,严防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严厉打击停产整顿期间私自生产现象,确保我市煤矿企业在整合重组期间的安全。继续抓好非煤矿山重点县、乡(镇)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抓好“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对地下矿山定期组织现状测绘,对采空区进行有效的防控和治理;继续加大对险库及“头顶库”的监管力度和巡查,对证照不全的尾矿库,依法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依法进行关闭。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督导企业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强化对停产、停业企业以及已关闭企业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明停暗开”和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推进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水平,全市所有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和高危化工储存装置,实现危险环节关键操作的自动化控制,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生产装置的安全联锁停车;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加氢反应等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做好主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搬迁相关工作、各化工园区危化项目的“三同时”工作和安全许可工作。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的改造升级,督导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强化专项检查、特殊时期的重点督查,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认真排查治理危险路段,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超载、超速和疲劳、酒后驾驶等行为;深入开展铁路公路交叉道口的综合治理,防范路外事故。认真做好消防隐患整治工作,重点抓好商场(超市)、学校、医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的安全检查,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加大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治理力度。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杜绝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进入市场,严肃查处违法转包行为;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岗前安全培训责任,严格重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监管,防范坍塌、坠落和机械伤害等事故。在冶金、建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刻汲取省内外事故教训,以防范漏炉、压力容器爆炸、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等为重点,对生产过程中的冶炼、轧钢、吊装、铸造、高炉煤气等关键部位、事故易发多发工序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冶金、建材等(行业)企业工艺装备、安全设施技术改造或更新、安全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抓好全市车用气瓶和冶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区、高层住宅楼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电力、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要按照上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做好本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

(三)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把日常执法监察与专项执法行动相结合,使行政执法常态化、正规化,提高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

以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各领域执法工作。在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建材、作业现场职业危害等重点领域执法工作的同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爆器材、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水利、电力等行业和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各领域执法工作的开展和联合执法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内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违规生产,违法违规进行建设,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四)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管理人员的监管水平。组织完成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培、复训、换证工作;加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力度,努力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新培、复训、换证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整体安全素质,力争全年完成10万从业人员培训任务。有计划、分批次对全市安监系统执法监察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结合日常执法监察工作,聘请专家现场指导,提高安监人员的依法监管能力。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燕赵行”等活动。不间断组织安全生产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园区、进农村等“五进”活动,利用新闻传媒、科普宣传、知识竞赛、技术比武、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五)做好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职业危害监管,确保企业生产安全。按照省、市政府《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督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建章立制,完善检测、监控设施,落实监控责任,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对企业不按规定辨识、登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依法进行处罚。

扎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和机制,建立市县安监部门职业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将职业安全监管监察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安监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理顺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加大投入,尽快形成职业危害检测鉴定、评价评审、宣传培训、信息装备、应急救援五大技术支撑体系,为职业危害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在高危剧毒等职业危害较为严重的行业强制实施职业安全许可证制度;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业危害的监管,以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等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企业为治理重点,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六)继续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巩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成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在市、县、乡三级政府继续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在干部任用、业绩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新一轮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中,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只能强化不能削弱,要创造条件争取在所有乡镇和重点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监管机构,保证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真正做到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不缺位、不空位。提高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按照市安委会《关于认真开展创建安全生产优秀乡镇(街道)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乡镇安监机构,完善规章制度,积极行使监管职能,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继续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已达标的街道办事处,要拓展工作思路,创新促进项目,加强命名后的管理工作,抓好促进项目深化实施,循序渐进,持续改进;创建中的街道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重点行业或企业为主体,认真做好机械、纺织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督导检查。30%的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标准,对需换证而未达标的企业不再换证,停产关闭。全市冶金企业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经验,开展标准化工作。全面展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标准化认证工作,使一批具备条件的重点企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完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标准化认证达标工作。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进一步对全市救援资源进行摸底整合,及时掌握辖区内救援资源情况,将救援人员、队伍建设、救援装备器材等情况登记造册。加强队伍和装备建设,特别是市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和市危化救援中心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搞好人员培训和训练,做好装备器材完善、更新、保养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着力推进重点县(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逐步形成全市安全生产应急联动机制。

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形成应对自然灾害、防范事故灾难的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对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做好河道、堤坝、水库、路桥涵洞、山体边坡等隐患点的除险加固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教训,提早准备,扎实落实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刘明轩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严格安全生产情况的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深入排查治理隐患,确保防患于未然。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已经做出的部署,把“三项行动”、“三项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及“黑名单”制度,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三)从严执法,提高监管监察效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要注重对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严重违反规定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也要追究责任;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大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跟踪督导,确保实效。要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生产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41日印发

(共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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