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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函〔2010〕6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建设局、城管局、园林局,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

《石家庄市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抓好落实。

 

 

二○一○年六月六日

 

石家庄市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按照《石家庄市碧水蓝天2010行动计划》(石政发〔20105号)和《石家庄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石政函〔20104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减排项目为依托,以实施集中处理工程为重点,坚持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相结合,集中处理与点源治理相结合,强化监管,加大投入,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

二、工作目标

1.“十一五”总目标

我市“十一五”期间污染物削减指标:到2010年,石家庄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总量目标控制在11.73万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57万吨,削减18%;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总量控制在17.65万吨以内,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5%,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超过9.46万吨。

2.2010年减排任务

2010年我市COD排放量比上年应削减6.8%,净削减量为0.85万吨,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带来的新增量1.59万吨,合计减排任务为2.44万吨;SO2排放量比上年应削减2.33%,净削减量为0.42万吨,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带来的新增量0.53万吨,合计减排任务为0.95万吨。

三、责任分工

1.市建设局负责,确保桥东污水处理厂20106月底前(原定20104月)实现满负荷运行,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升级改造工程于20109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

2.市城管局负责,确保桥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71日前投入试运行。

3.市园林局负责,确保20108月底前(原定20107月)完成西北水利防洪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并投入试运行。

4.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负责,确保20106月底(原定20104月)完成滹沱河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试运行。

5.鹿泉市政府负责,确保鹿泉市上庄污水处理厂等5COD减排项目,石家庄市水泥厂等8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6.藁城市政府负责,确保藁城市水处理中心等9COD减排项目,石炼生活区天然气替代燃煤项目等2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7.辛集市政府负责,确保辛集市水处理中心等3COD减排项目,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等3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8.无极县政府负责,确保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3COD减排项目,石家庄中冀正元化工有限公司等6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9.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确保晋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等2COD减排项目,河北奇峰化工有限公司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0.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保石家庄凯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COD减排项目,石家庄矿区恒兴热电有限公司等3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1.赵县人民政府负责,确保赵县裕丰淀粉有限公司等2COD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2.行唐县人民政府负责,确保行唐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等2COD减排项目,河北晨光水泥有限公司等2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3.井陉县人民政府负责,确保井陉县污水处理厂COD减排项目,上安电厂等2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4.新乐市人民政府负责,确保新乐升美水净化有限公司COD减排项目,新乐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5.栾城县人民政府负责,确保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绿源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2COD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6.高邑县人民政府负责,确保高邑县凤城污水处理厂COD减排项目,河北凤达水泥有限公司等2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7.赞皇县人民政府负责,确保赞皇县污水处理厂等3COD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8.行唐县人民政府负责,确保行唐县污水处理厂等2COD减排项目,河北长城建材有限公司等2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9.平山县人民政府负责,确保西柏坡电厂等8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0.灵寿县人民政府负责,确保石家庄强力水泥厂等8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1.元氏县人民政府负责,确保元氏县槐阳热电化工有限公司SO2减排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污水处理厂、电厂等重点减排项目按照责任分工实行领导分包,加强对重点减排工作的检查力度,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本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电厂脱硫等重点减排项目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工程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具体分包情况请于620日前报市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

对全市重点减排企业每月进行2次以上现场监察,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偷排偷放和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从严查处或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要求其停产治理。对经常不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的企业,提请同级政府关闭。造纸、印染、淀粉、化工行业现有企业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企业生产废水处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经检查发现1次予以重罚、2次停产治理半年、3次予以关闭。

强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已建成和新建污水处理厂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2008年以后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中水回用的达到一级A标准。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实行企业化运营,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与环保部门联网传输顺畅,数据采集满足考核要求,在线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采集数据或数据出现偏差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燃煤电厂要建立脱硫设施文件档案和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做好脱硫设施运行历史数据存储工作,实行生产设施和脱硫设施运行月报制度,保证脱硫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传送监测数据,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严禁无故停运。脱硫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控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同时向当地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

3.严格建设项目把关控制总量 

实行建设项目审批“总量指标”控制,把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限制类和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实施“减二增一”,对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4.建立污染减排调度和预警制度

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主要调度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情况、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工业企业和实业单位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淘汰落后产能(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非电力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以及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情况。调度措施为季调度和年调度,以季调度为主,对完不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预警制度。

5.严格执行责任制和问责制

建立和推行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问责制。把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不折不扣的督促、紧盯每项减排工程,确保“十一五”减排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十一五”末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污染减排专项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时落实减排项目、未按时完成减排计划和影响我市“十一五”减排总目标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6.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行动拖沓、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

 

附件:石家庄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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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污染减排方案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68日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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