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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2021-04-16 08:00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6 08:00 来源: 【字体: 打印
为健全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体系,保障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相关政策, 石家庄市作为河北省试点率先在全市全面推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扩面参保工作,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雇工单位)及其雇工(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与雇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失业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失业后,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雇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雇主及雇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雇主及雇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60%或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雇主及雇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雇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雇工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即日起已成立的雇工单位,请持《失业保险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盖章)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为雇工办理参保登记。新成立的雇工单位应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对新雇员工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工单位、雇主及其雇工应认真履行规定的参保缴费义务,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失业保险相关政策的雇工单位、雇主及其雇工,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及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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