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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7〕1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0日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规范全市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

(二)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受理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负责投资项目、企业注册、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住建交通、环保安监、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城市管理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五)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八)负责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九)指导各县(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文稿的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的研究、宣传、培训、推动和实施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审批流程再造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咨询、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审批涉及的法律、法规咨询解释、教育培训以及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工作,负责督查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三)运行监管处

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跟踪督办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部门间并联审批业务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负责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县(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投资项目处

负责权限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定需市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中央统借统还和市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及国家规定需市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及节能评估审查;招标方案核准;企业投资总投资1亿元以下需进口设备免税的外资项目核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审批。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五)企业注册处

负责企业(含企业集团)注册登记;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

(六)市场服务处

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县级计量器具核准;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到省局申请换证的除外)的受理工作;省质监局负责的五类检验检测机构之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审批工作;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单独申请特种设备修理(申请单位无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资质)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工作。负责药品经营(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注销(含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指定、含实行“三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批准);科研、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进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调剂(跨市、县)申请。负责成品油零售新建经营企业申报及企业原址改、扩建许可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变更(投资主体发生变化除外)审批及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拍卖企业设立审查及企业变更(包括法人、地址、注册资本)审核;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及备案。

(七)社会事务处

负责市级社会组织登记;市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和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资格认定。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负责旅行社(国内和入境)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外);负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名称冠有“河北”或“冀”字样的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审批。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销。负责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负责印刷业、文物保护、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和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博物馆二级以下(含二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负责中等层次学历民办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中等层次学历民办学校变更举办地址等其他事项备案及举办者变更核准,教师资格认定。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及重新注册许可;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及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变更、换证;市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八)交通环保处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负责《排污许可证》审批;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雷达、豁免水平以上的电视、广播发射台、差转台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建设项目、X射线探伤机、工业用X射线CT机、Ⅱ类射线装置中的X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包括小C型臂)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项目除外)、辐射项目登记表的审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涉及4类、5类放射源和3类射线装置以及X射线探伤机、工业用X射线CT机、Ⅱ类射线装置中的X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包括小C型臂)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省内跨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送交河北省放射性废物库暂存处置的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核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行驶的,及对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涉路施工活动审批(含“对确需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横跨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是否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的确认”);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及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更新砍伐省管高速以外的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国省干线以外的公路);更新砍伐省管高速以外国家和省的干线公路护路林的审批。

(九)安全生产处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及发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核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农林水务处

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负责渔业捕捞许可(仅限黄壁庄水库);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省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报告书(表)审查、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省级审批的且非跨市(含定州、辛集市)和不涉及市际(含定州、辛集市)边界问题、水资源矛盾的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十一)城市建设处

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建筑(含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建设工程合同(用工)、外地进石项目备案和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及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建设工程(分建筑和市政)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和建设工程及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民用建筑节能审核、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八大员签注与变更。负责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指示牌、标语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旗帜显示屏幕审批;各设市城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竣工验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及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处

负责拟订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协调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市区域性评标专家库、投标企业库、中介机构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监督,收集、整理、上报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信息,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的招标报建工作;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政务大厅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党组书记1名(由主管副市长兼任),副书记、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综合勘验职责分工。审批事项划转后,初期,涉及各类综合勘验等工作,仍暂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具备条件的,一并划转。市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论证、听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市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各职能部门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实施后续监管。

(三)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市行政审批局,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四)审批职能划转后,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转向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政审批后市场监管,加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

(五)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六、附则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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